国家食药监局和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国家食药监局和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医药代表不得误导医生用药
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可通过五种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包括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举办学术会议和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以及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医药代表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医药代表个人信息需登记备案
意见稿规定,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需在登记备案平台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食药监总局指定。
根据意见稿的定义,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
(编辑:张凡)
X
分享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