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姚瑶 上海报道
2017-12-26 10:38

发改委网站12月26日发布消息称,第11号发展改革委令即《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另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同时废止。 

发改委此前称,与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在简政放权方面推出三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具体表现为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

(11号令详见: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712/t20171226_871560.html)

11号令取消“小路条”制度等 从事前审批逐渐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以“小路条”制度(即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为例,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拟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具体来看,11号令规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核准范围】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备案范围】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投资主体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机构、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中国海外并购交易今年迄今同比下降36.9%

中企跨境并购在经历了高歌猛进的2016年后,在2016年年底开始面临中国境内的监管的收紧,当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连续发布通告,监管层已密切关注到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

到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去年底开始的对外投资限制细则,该指导意见显示,将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据汤森路透12月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在经历了2016年交易总额的历史新高(以中国化工和先正达价值465亿美元的重磅交易为首)之后,中国海外并购交易今年迄今总额为1377亿美元,同比下降36.9%。尽管出现了下滑,中国2017年海外并购交易总额仍达到了2016最高纪录之后的历史第二高。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并购交易总额则创历史新高,达461亿美元,已超过2016年全年305亿美元的总金额,占今年迄今中国海外并购交易总额的33.5%。

多位业内人士此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新办法释放出鼓励境外投资的信号,可以看出总体方向仍然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但是监管思路有所转变,即从以前的事前审批逐渐转向事中与事后监管。政策上的放松会引领中国企业继续 ”走出去“,同时企业自身应当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另外,境外的监管也有趋严之势,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等。业内人士预测2018年中企境外投资与并购将继续强劲。但同时也预见到更强的保护主义给中国海外并购交易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编辑:辛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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