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给外资银行送新年礼物:最大限度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2017-12-28 17:11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

12月28日,银监会对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向市场征求意见(下称《决定》),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这不失为对外资银行送上的新年礼物。

《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

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银监会方面表示,这是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在11月10日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介绍,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决定》中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2017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外一致原则,《决定》将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银监会方面表示,《决定》主要吸纳和体现了银监会前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以及允许外资银行投资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工作成果。对下一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政策措施,银监会将积极推动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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