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首次自查虚假仲裁,防治难点在哪?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8-01-04 19:48

2017年12月11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发出一纸公函,认定该仲裁委曾经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存在虚假和恶意仲裁行为。这是全国首份仲裁委作出的承认当事人存在恶意仲裁的文件。

这份公函还建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2018年1月2日举行的完善虚假仲裁撤销途径及法律救济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却介绍,面对日益猖獗的虚假仲裁,现行法律却没有像应对虚假诉讼那样作出完善的规制。

仲裁委自查自纠

大连仲裁委员会的公函指出,该委员会在2010年、2012年、2013年作出的三份裁决被举报为虚假仲裁。

仲裁是类似司法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民商事合同均会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选择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因为其中立性、私密性而广泛应用在合同订立中。仲裁裁决结果可申请法院执行。

大连仲裁委的公函指出,该委审理的【2013】大仲字第595号案“存在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该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效性存疑”。

该案中,申请人为大连新玉璘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玉璘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玉璘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塞里岛公司”)。

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曾将所有的一块海域租赁给新玉璘公司经营10年,并将这块海域的海底存货以166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新玉璘公司。

新玉璘公司向大连仲裁委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有效,且上述海底资源归其所有。大连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

实际上,大连仲裁委事后确认,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而进行仲裁时,上述海域已被抵押和查封,且抵押的优先受偿人不是新玉璘公司,新玉璘公司通过这起仲裁,成功转移了上述资产。

这种转移资产行为引起了玉璘公司其他股东的不满,其还向大连仲裁委举报了其他两起通过签订施工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的案件。大连仲裁委自查后于2017年12月11日致函大连市中级法院,称“如贵院接到涉及以上三个案件申请执行的情形,建议中止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虚假仲裁为何猖獗

在1月2日举行的完善虚假仲裁撤销途径及法律救济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虚假仲裁近年来越来越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虚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特别有利可图。

肖建国认为,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不公开性,仲裁当事人的自治性、仲裁程序对案外第三人的封闭性,仲裁庭的中立性和证据判断上更大的裁量权,以及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使得虚假仲裁更易于泛滥。

他认为,虚假仲裁在法律上虽没有精确的界定,但可以考虑适用虚假诉讼的认定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查处。这导致了过去大量出现于民事诉讼的虚假案件不得不转移战场,仲裁程序成为虚假诉讼的接盘者。当事人和律师利用虚假仲裁达到非法目的的情况越来越多。”肖建国说。

第三人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一样,侵害的都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但“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并没有对于虚假仲裁的救济途径,案外人只能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提出异议”,研讨会上,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介绍。

相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条虚假诉讼的救济渠道,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虚假诉讼所导致案外人的损失,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等。

“现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我认为,在解释论上,应当认可案外第三人申请撤裁的权利。”肖建国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介绍,由于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缺失,现实中如果要解决虚假仲裁救济问题,只能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角度考虑,比如公司股东起诉高管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转移公司财产或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肖建国表示,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因为学者的强烈建议,有望纳入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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