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减少授信“搭便车”“垒大户”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2018-01-05 19:02

除贷款外,投资债券、存放同业、资产管理产品、债券、担保、承诺等银行需要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都要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而且部分商业银行在授信中“垒大户”、“搭便车”(指中小银行则会跟随大银行对所谓的“优质客户”进行授信)现象突出。如何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银监会在2017年4月发布《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提到,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有26项监管制度工作,其中《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属于制定类项目。

银监会指出,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

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在2014年4月发布《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监管要求。而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办法》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在监管标准上,《办法》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具体来看,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银监会指出,测算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办法》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此外,制定并定期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还要求银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银监会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此外,通过对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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