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贷业务“全面规范”冲击:资管产品不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杨晓宴 上海报道
2018-01-06 16:06

银行委托贷款新规范与大资管监管新规将协同约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

1月5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文),对有关委托贷款的五个方面做出详细规范,包括:

一、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二、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三、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四、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五、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某国有大行金融业务部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很多方面没有统一规范,此次办法厘清了银行受托放贷和自营业务(表内信贷)的边界。另有银行相关业务人士指出,此次办法中对业务操作影响最大的是规范委托资金来源,资管产品选择委托贷款形式投资“非标”遭到禁止。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贷: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简言之,委托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委托贷款。

前述银行相关业务人士表示,上述有关受托资金来源约束意味着:资管产品不能委托银行放贷;委托人不能是用借来的钱委托贷款,包括企业或个人不能用贷款资金再委托贷款套取利差;不能挪用资金用来委托贷款。

综合多名银行相关业务人士反馈,因为银行本身具备放贷资金,所以此前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其他银行放贷的情况非常少见,但过去几年大资管行业爆发式发展过程中,其他资管产品作为委托人,委托银行放贷的情况较多,比如资管计划、产业基金委托银行给标的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多名银行受访人士均表示,委托贷款仅仅是银行一类产品,或者从资管产品借款给其他主体的角度,仅是一种工具,比如,资管计划也可以通过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就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还需要结合大资管新规(2017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综合来看,其具体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

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中与“非标”投资有关规定:

1、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2、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3、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编辑:王芳艳)

杨晓宴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版块记者。目标是做一个专业而小清新的金融记者,结果稿子曾被读者认为出自“中年男人”之手。跑银行,跑资管。爱学习,爱交朋友。很高兴见证资管行业发展,也和业内朋友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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