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身份的连带责任需要合理弱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波
2018-01-13 07:00

最近的一起案件又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上了风口浪尖。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的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金燕则认为对于导致债务的相关“对赌协议”,她既没有签字也不知情,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规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逻辑延伸——既然婚后所得为夫妻共有,那么,债务也应该由夫妻共同担负。不能不说,从法理而言,这条规定有其合理基础。单从法律解释的规定来看,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从实质上看,这个备受争议的条款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这可以避免夫妻一方通过财产转移或离婚等方式来逃避偿债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对于债权人形成保护。毋庸置疑的是,这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稳定交易秩序有一定好处,其一定的合理意义不能否定或者低估。

虽然夫妻一方在一些情况下能够免于承担“24条”规定的这种连带责任,比如能证明其自始系个人债务,或者相关资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法律推定的情况是按共同债务处理,上述情况属于例外,需要单独证明,而且证明难度比较大,所以现实中能躲过该条的情况确实较为罕见。这导致很多人觉得不公平,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近年来舆论一直在呼吁废除或者修订这个条款,单就此条款提出的重新审查申请就为数繁多。

当然,尽管舆情汹涌,但我们判断这个条款的合理性还需依据法律本身的逻辑,而不应该屈服于群体的意志,因为这种主张不免也会带有债务人想要尽量降低自身及家人责任的意图。我们最终考虑的应该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条原则必须遵守,就是法律始终要适应现实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应该看到,“第24条”推出的时间是2004年,从那时到现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主要的债务形成方式还是常规的银行借款和民间借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这些方式都比较熟稔,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往往是熟人,因为规模较小、可预见性较强,所以对债务人家人不会产生很大的冲击,这条规定也便于人们接受。

但近年来债务形成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上述案件涉及的就是因为“对赌协议”而产生的债务,突然出现的巨额债务会令债务人家人一时难以承受。所以像这种巨额债务能不能被视为一种例外情况,或者能不能对这条解释进行细化,对债务性质和规模做出一定的限定,或许是未来的司法解释修改可以加以考虑的。

此外,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传统亲缘关系逐渐淡化,家庭结构出现分化,中国的婚姻关系状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体而言婚姻关系不像过去那么稳固和单一,夫妻之间的相处方式和财产安排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出现。紧密的夫妻连带责任规定是符合家庭功能比较固定、亲缘凝聚力比较强的传统社会的,这一社会结构今天已经遇到了较大的挑战,所以法律对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的规定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而不宜采取过于僵化的“一刀切”式的规定。

现代社会使所有人都变得更加独立和自主,所以基于身份的连带关系应当逐渐弱化。当然具体到法律修订上还需十足地理性和谨慎,不宜一步迈得过大。现有的对债权人保护较大的“24条”虽然有保障交易安全的正面意义,但这也可能使债权人风险意识降低,忽视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评估审查,另外,也可能鼓励对弱势社会成员的“霸凌”行为,从而不利于债务关系的稳定。相关规定应当同时从两边辩证看待这个问题,以稳定民间的债务秩序。(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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