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干货满满!

南方网
2018-01-16 07:25

前言

2015年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广东自贸区的设立,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国家战略布局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融合的重大举措。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不仅是对完善、创新我国经济体制机制的有力推动,而且关系到先进规则、理念在司法层面的落实,并在法律实施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法治软环境是自贸区的核心竞争力,而司法的作用尤为重要,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责无旁贷。

广东自贸区成立两年来,广东三级法院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和部署,确立“法治先行、开放包容、平等保护、审慎谦抑”的涉自贸区审判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探索服务自贸区建设新机制,为营造自贸区公平、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优化自贸区审判资源,统筹调整涉自贸区案件管辖格局,以系统性、前瞻性、可复制的要求指导自贸区各片区法院的建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从更新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机制、拓展司法服务、提升队伍素能等方面构建体系化、全方位的司法保障体系;建立各片区法院沟通合作机制,创新优化各项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努力以一流的司法服务创造一流的法治环境,以一流的司法水平打造一流的司法公信力,以一流的司法品质塑造一流的国际司法形象。

编写这本白皮书,旨在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审判工作经验,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防范各项创新措施推进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自贸区发展建言献策。值此广东自贸区成立两周年之际,我们希望,白皮书能够成为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宣传平台,成为社会各界直接和全面了解自贸区司法保障情况的窗口。

自贸区的建设,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全新的要求,机遇与挑战并存,广东法院谋求自贸区司法保障更大发展,唯有不断开拓进取。

第一部分 广东自贸区审判机构的设置

一、广东自贸区简介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是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后,我国第二批设立的四个自贸区之一,现为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会员。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东自贸区;2015年3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广东自贸区的整体方案获得通过;2015年4月21日,广东自贸区挂牌仪式在广州南沙隆重举行,广东自贸区的建设自此正式启动。

广东自贸区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三座主要城市,由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含深圳前海保税港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组成,总面积达116.2平方公里。

广东自贸区以“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和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为整体战略定位,三个自贸区片区各自具体的功能定位又有所不同。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面向全球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构建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上先行先试,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航运物流、特色金融以及高端制造业,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打造国际性高端生产性服务业要素集聚高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依托深港深度合作,以国际化金融开放和创新为特色,重点发展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依托粤澳深度合作,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图一:广东自贸区各片区分布

广东自贸区的改革发展是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展开。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广东自贸区的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依法改革创新的行政管理措施方面,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境外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交易结算的主要货币,探索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要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区内新增企业超过5.6万家,生产总值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增速超过40%,三大片区共吸引外资1865亿元,占全省同期总额的51%。

二、自贸区示范法院的设置

自贸区的发展建设有赖于人民法院为主体之一创建的法治软环境。建立专门的自贸区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应对新需求、迎接新挑战、促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广东法院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各自贸区片区的不同定位,设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片区法院),成为管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并改造升级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内的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管辖各自辖区内的涉自贸区案件。

(一)南沙片区法院

201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南沙片区法院,管辖原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管辖的、与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相关联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12月30日,南沙片区法院揭牌成立,为全国首家自贸区法院。南沙片区法院与南沙法院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其上一级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南沙片区法院以“高起点、高规格、高配置”为原则,集中优势资源,遴选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英语、粤语、普通话的法官,组建金融、涉外、知识产权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将涉自贸区案件集中于特定内设审判机构,重点建设“两庭一中心”,即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实行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新型管理模式,探索适应自贸区发展建设需求、凸显自贸区审判特色的路径,通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推自贸区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为全省、全国自贸区审判提供示范。

南沙片区法院管辖辖区内与自贸区相关的一审商事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前海法院

前海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于2015年1月28日揭牌。前海法院位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该区域被称为“特区中的特区”和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同时也是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综合性改革示范法院,前海法院根据中央要求和深圳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功能定位,以打造代表内地法院未来发展方向的样板法院为重要使命,承担着探索立案登记制、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全面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职业保障机制等重要改革任务。

前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人员总编制195名,包括1名院长、2名副院长和15名主审法官。

前海法院不设审判业务庭,综合设立2个司法行政机构,即司法政务处和审判事务处,其中司法政务处负责人事党务、行政事务、司法警务等工作;审判事务处负责诉讼服务、审判管理、司法辅助事务等工作。

前海法院管辖辖区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并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前海法院就发生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横琴法院

2013年12月26日,横琴法院揭牌成立,坐落于内地唯一与港澳两地陆桥相连的横琴新区,人员由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在内设机构上,横琴法院改变传统做法,不设审判庭,设立“三办一局一队”:“三办”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人事监察办公室、司法政务办公室,“一局”为执行局,“一队”为司法警察大队。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横琴法院采用1名主审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模式。

横琴法院管辖珠海横琴新区范围内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等各类案件;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珠海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涉自贸区案件的管辖格局

“涉自贸区案件”是指发生在自贸区范围之内,与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相关的案件。本白皮书所称的“涉自贸区案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认定:一是主体标准,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户籍地、经常居所地、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自贸区内;二是标的物所在地标准,即系争标的物位于自贸区内;三是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自贸区内;四是争议问题标准,即案件涉及自贸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争议;五是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判断,可认定为涉自贸区案件的其他情形。广东涉自贸区案件绝大多数为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现已形成以三个片区法院加广州海事法院为主的“3+1”管辖格局。

对于涉自贸区一般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的,广东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横琴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方面,自2002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就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已逐步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管辖格局。片区法院除依法管辖辖区范围内应由其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外,南沙片区法院还管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前海法院经授权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横琴法院经授权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范围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范围内基层法院管辖之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广东高院管辖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涉广东自贸区的海事海商案件统一由广州海事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第二部分 广东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

广东自贸区挂牌成立两年来,全省三级法院,特别是以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横琴法院为代表的自贸区片区法院,着重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平等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成功审结一批涉自贸区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程序

各片区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涉自贸区案件中,除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外,还根据涉自贸区案件的特点,创新机制,充分实现程序公正与效率。

(一)涉自贸区案件的立案

各片区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全面落实涉自贸区案件立案登记制,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各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与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并行的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信息化、规范化、人性化的一站式服务,确保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减少当事人诉累。当事人可以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获得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立案诉讼服务,还可以利用“24小时自助式法院”,通过各法院配置的自助终端设备、手机APP等,实现自助立案、自助缴费、自助查询等功能,随时获取多元诉讼服务。此外,中英双语导诉服务和繁简双体诉讼指引及在涉港澳台案件中同步送达繁体法律文书等创新举措,也在积极探索之中。

(二)涉自贸区案件的送达和调查取证

伴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不少企业看好自贸区前景,选择在区内注册登记。为降低企业的设立成本,自贸区也允许企业选择“虚拟注册地址”,该地址仅用以办理登记而不实际开展经营。当此类企业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时,法院难以查找到其实际经营场所,给送达工作带来不便。此外,自贸区还存在一个地址上同时注册登记多个企业的做法,这对司法文书送达提出新的挑战。法院向企业工商登记的地址进行送达时,由于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地址并不一致且常难以找到其实际经营场所,送达的效率和成功率往往得不到保障。对此,可根据广东高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涉自贸区案件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或者按照企业注册登记时备案披露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对外国和港澳台当事人的送达是制约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片区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完善司法文书的送达机制。向自贸区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送达时,各法院会优先采用向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网络通讯送达等相对便捷的方式送达,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会根据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无公约依据时,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基于自贸区内港澳台籍投资者数量较多,在审理自贸区的涉港澳台案件时,各法院在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对港澳台当事人完成送达时,还会再采用司法协助方式进行送达。通常是由审理法院逐级报送到广东高院,再由广东高院有关部门根据最高法院授权办理。在外国当事人和港澳台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各法院会及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自贸区法院还尝试将送达的任务交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或律师参与完成,或者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送达,缩短送达周期,提高送达效率,较好地破解了涉自贸区案件送达难题。

在涉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域外调查取证中,各法院严格依照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以及我国不同法域之间的相关安排执行。对域外形成的证据,不强制要求办理证明手续,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涉自贸区案件的先行调解

调审结合、诉调对接是自贸区审判的一大特色。各法院在受理涉自贸区案件后,实行先行调解机制,通过商事调解中心或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指导,先行引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及境内外各类行业协会等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通过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则进入诉讼程序。各法院均选任了港澳籍调解员,同时引入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具有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建立专家调解员制度。各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充分发挥“调审合一”的功能合力及互补效应,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

(四)涉自贸区案件的程序选择和域外法查明

涉自贸区案件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涉外程序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涉外程序审理。在具体审理程序上,各法院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地界定简单与复杂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准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对重大疑难、案情复杂以及新类型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各法院在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积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采用令状式裁判;同时,通过提炼和整理各类案件审判要素,推行要素式审判,提升审判效率。

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各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满足当事人对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追求。在当事人未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一般责任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查明的途径包含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各法院应尽充分努力查明域外法,慎用和少用不能查明的除外规则,只有在域外法确系无法查明时,才适用法院地法。

(五)涉自贸区案件的执行

各法院的执行机构有所不同,但均重视加强涉自贸区案件的执行力度。南沙片区法院不设执行机构,案件由南沙法院执行。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等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前海法院推进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彻底分离,内部未设执行机构,主审法官不办理执行事项,具体强制执行事项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和指挥。横琴法院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剥离强制执行中的强制功能,推动了执行社会化改造,将执行案件交由自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执行效率和公信度较高。

二、涉自贸区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南沙法院(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横琴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502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815件、刑事案件210件;共审结涉自贸区案件322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018件、刑事案件203件。(涉自贸区案件的分布情况见图三)

同期广州海事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474件,审结451件。其中,受理实体类案件466件,以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主;受理程序类案件8件,以申请扣押船舶案件为主。(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的主要类型见图四)海事海商案件在各片区分布上,涉及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案件最多,其次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的较少。

(二)涉自贸区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涉自贸区案件收结案及审理情况看,涉自贸区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收结案呈持续增长趋势,合同、公司纠纷为主要类型。伴随着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三个片区法院受理的涉自贸区案件均大幅上升,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及贸易合同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据统计,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2016年受理的涉自贸区案件数量均已超过2015年的3倍,横琴法院2016年受理的涉自贸区案件数量接近2015年的2倍。(各片区法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的数量见图五)案件标的金额亦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南沙片区法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超过5亿元,前海法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诉讼标的总额已逾16亿元。

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不同片区各有侧重。由于各片区定位和发展程度不同,三个片区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有所不同。目前,深圳前海合作区没有常住人口,因此暂无婚姻、人身权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前海法院受理的案件均为商事案件。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成立后,区域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力增强,现代城市功能进一步提升,区域价值显著增强,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与此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据较大比重。随着金融、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除常见的传统民商事案件以外,涉及自贸区新政的新型案件时有出现,各片区法院受理了保理合同、股票配资、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非金融机构借贷、网络艺术品平台交易、金融衍生品种交易、互联网平台交易结算等纠纷案件。

诉讼主体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较大。自贸区成立后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大批企业入驻,新成立的企业进入常态运营阶段后,相关贸易纠纷、与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有关的纠纷逐步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约占80%,涉及自然人的案件较少。案件当事人分布于境内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诉的外商投资企业里,港澳投资企业占半数以上。

三、完善自贸区建设的司法建议

(一)针对自贸区创新举措及时更新理念和完善立法

自贸区设立以来,各类新业态蓬勃发展,自贸区探索和积累了一批改革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反映出需要立法配合的问题。比如,在跨境电商领域,对于跨境商品的包装与标识、跨境商品的质量标准、商品种类的界定标准、税收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尚缺乏专门的规范和标准,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时主要适用国内现行一般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此外,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对非自营商品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跨境电商平台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线下体验、线上购买”经营便利,而跨境电商平台是否能够适用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注意义务标准如何确定以及赔偿数额计算等,成为该类案件处理难点。又如,在自贸区内发展迅速的保理业务,目前在法律层面欠缺对保理的统一规定,对于有瑕疵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纳入保理的范畴,是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亟待法律予以明确。在海事审判领域,自贸区普遍采取的电子化通关对货运代理企业影响较大,将使其在货主违约或预期违约时,无法通过扣押报关单等单证来保护自身权益;自贸区允许加挂五星旗的中资方便旗船在自贸区经营中国沿海内支线及外贸同船运输业务,该政策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从事沿海捎带业务的中资航运公司的身份应该认定为海上联运提单下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还是多式联运提单下的区段承运人,抑或是水路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其责任基础和权利义务存在重大影响,值得进一步研究。

若上述几类案件按照传统贸易规则处理,必然与自贸区鼓励和扶持新型企业发展,促进贸易方式转型等目标相悖。因此,必须更新理念,探寻适合自贸区改革创新的处理规则,及时完善立法,确保这些创新措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二)调整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强化对市场秩序的引导

新商事登记制度下,不少片区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情况,若以目前一般根据实际经营地确定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规则,片区内监管部门不会将该类企业作为监管对象,直接影响区内企业充分享受自贸区相关优惠政策。针对“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造成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企业实际经营地、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信息登记,告知其在变更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时应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建议适当调整根据实际经营地确定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规则,将该类企业作为自贸区内监管对象,减少对区内企业充分享受自贸区相关优惠政策的影响,保障各国家机关、监管主体对自贸区注册企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跨境电商、网络借贷等新型涉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利用“大数据”实行电子化的信息采集和监管模式,在金融、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法院等部门间构建信息共享综合平台,实行信息分类导控机制,既有助于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又有助于提高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三)加快完善社会诚信和监督机制建设

自贸区的创新优惠政策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提升了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吸引了大量企业进驻,但由于自贸区降低了商事登记门槛,也不乏盲目进驻的新设企业。根据资本认缴制,股东在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无须缴纳出资,由于此类企业实有资本少,在初创期经营不善对外负债,容易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出资义务的配套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探索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登记和信用信息,切实形成“一旦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逐步提高失信违约的成本。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力量,可以探索引入互联网评价平台,借助媒体、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多方力量发布企业的信誉情况,逐步构建可视化信誉评价机制,有效堵塞社会治理漏洞,服务自贸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部分 公正高效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

广东高院于2015年6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的意见》《关于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的意见(试行)》,努力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2017年2月28日,广东高院召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自贸区审判工作要贯彻落实“法治先行、开放包容、平等保护、审慎谦抑”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新机制,努力以一流的司法水平为创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一、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自贸区审判专业化

各片区法院根据自贸区尤其是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对法官队伍的要求,以精英化为目标,通过面向各级法院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拔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切实担当起审理涉自贸区案件的职责。以每位主审法官年均办案250-300件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空缺时,才能补充法官,收案数量变化明显时,才能调整员额。目前,除院长、副院长外的所有法官,一律采取遴选的方式产生。广州海事法院及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横琴法院分别配备了28、46、17和10名法官。

各片区法院立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设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的总体要求,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相分离,减少法院行政机构,精简审判机构;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扁平化审判权分配结构,采用审判团队模式,团队由法官自主管理;其他人员则按照工作性质分属司法行政人员、法警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各片区法院深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确立“以庭审为中心、明确职权清单、取消裁判文书审批制度”措施;探索完善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制定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各类审判组织议事规则,保障各类职权有效运行;通过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第三方评估、司法公开等方式,对案件审理的质效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各片区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审判队伍的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实行青年法官双导师制度,举办审判业务讲坛、邀请专家授课、与高校合作培训,注重投资贸易领域专业知识以及自贸区相关支持性政策的培训学习,培养符合自贸区建设的专业思维、专业视角、专业能力,打造精通国内外法律,熟悉国际条约、惯例和贸易规则,熟练掌握外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强审判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队伍。聘请在国际投资、贸易、物流运输、税务、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组建专家智库和专家陪审员队伍,提升司法裁判专业化水平。利用毗邻港澳的优势,组织法官分批赴港澳高校学习不同法域法律理论与实践,借鉴先进司法经验,不断提升涉港澳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广州海事法院还积极筹备成立广州国际海事(航运)司法研究中心、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推动国际海事司法前沿领域的互动交流。

二、推进审判精品战略,不断提升自贸区审判质效

广东法院准确把握自贸区建设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功能定位,树立精品意识,发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一是强调办案精品化。运用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在法治的框架下化解自贸区先行先试政策和现行法律的潜在冲突,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精心提炼裁判规则,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实践样本。前海法院出台《审理涉自贸区案件裁判指引》《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等,特别对新类型案件明确了审判指引,消除当事人对所谓司法“主客场”的担忧,同时建立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广州海事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垫付费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七类案件的要素式审判指导意见,统一了各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二是强调案件审理程序简便化。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办理速度,横琴法院尝试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在500多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40%以上。从实际效果看,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三是强调制度创新化。为更好地发挥自贸区法院的整体职能作用,搭建交流互动平台,深化各片区法院对新类型案件的司法认知并统一裁判尺度,广东高院于2015年5月2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建立自贸区各片区法院沟通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片区法院在充分利用自身区位优势、实现错位发展的基础上,构建沟通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形成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整体合力。横琴法院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出台了《类似案例辩论制度操作办法(试行)》,创设性地将同类案例引入法庭辩论阶段,对于法律界限不明、争议较大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提供参考案例,让当事人针对案例进行辩论,以确保同类案件裁判思路的统一,提升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广州海事法院、横琴法院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案件审判工作,提升涉自贸区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克服域外法查明难题,前海法院制定了《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查明途径之外,充分利用在前海设立的“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增加委托专业查明机构及法官自行查找等途径,并积极与高校、科研单位和法律服务公司合作,为法官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提供了较大便利。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助力纠纷解决便利化

为回应自贸区市场主体对解决纠纷渠道的多元化需求,广东法院积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系统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打造商事争端解决中心,依法办理国际、国内各类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并将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由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庭审理。通过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并轨审理,统一了同类型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尺度,进一步规范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强化了上级法院的监督与指导,有效解决了原“双轨制”审查模式中存在的审查尺度不统一、审查程序和审判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自贸区挂牌以来,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落户广州南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海海事(物流)仲裁中心在深圳前海揭牌成立;珠海横琴设立了珠海国际仲裁院。广东法院通过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支持自贸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仲裁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自贸区仲裁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各片区法院以行业协会组织为纽带,大胆尝试调解队伍国际化,探索推进调解机制社会化、市场化,搭建起规范化信息通报平台、预防式诉前矛盾化解平台、介入式诉中联动调解平台、辅助性诉后执行协调平台、融入式司法参与平台等有效预防和处理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的多重立体平台,实现司法服务与法律需求的“同频共振”。前海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等14家单位开展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强化自贸区内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构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针对性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片区法院建立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南沙片区法院首批选聘特邀调解组织12个,其中涉港澳组织2个,特邀调解员45名,其中港澳籍人士7名;前海法院引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选任专家调解员和港籍调解员,根据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业优势,实行调解案件的专业化分流,满足市场主体对纠纷解决便利化、多元化的需求。南沙片区法院和前海法院分别邀请港籍调解专家及香港律师主持调解,适用香港法律成功解决纠纷。

四、积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国际公信力

各法院全面推进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主动适应大数据、信息化、新媒体时代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建设。实现法庭数字化和智能化,确保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留痕、全程可查。广州海事法院创办中英双语门户网站,定期推送英文版新闻、裁判文书、“法官说法”英语类法制节目等,对宣传中国海事审判的前沿动态、提高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起到良好的效果。

为打造国际资本认同、港澳投资主体认同的司法环境,各自贸区片区法院积极探索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拓宽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明确陪审参审案件的职责和权限。聘请港澳籍人民陪审员随机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增强港澳同胞对内地司法审判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消除港澳同胞因制度理念和生活环境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对内地司法的距离感,增加裁判的透明度,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横琴法院已分别选任了5名、13名、10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并邀请港澳籍陪审员参审案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第四部分 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

(来源:南方网  原标题: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

(编辑:曾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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