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丹东港”公司债瞒报重大事项 ,东海证券不履行跟踪监督职责受处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8-01-16 19:44

1月16日,辽宁证监局公告称,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由于公司担任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6丹东港”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发行人未披露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形,未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东海证券没有勤勉尽责。

据了解,“16丹东港”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规模为5.6亿。

辽宁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没有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事实上,丹东港1月15日再度宣布债券违约。丹东港发布公告称,“15丹东港PPN001”应于1月13日付息及兑付本金,截至公告日未能筹集足额偿付资金,已构成实质违约。该产品债券利率为7.6%,债券期限3年期,应偿还本金5亿元人民币,支付利息3800万元。

公司表示,主要由于面临巨大流动性压力,目前通过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已无法支持当前的债务水平。

此前2017年10月30日,丹东港的“14 丹东港 MTN001”宣布称,因未能如期兑付本金,只支付了利息,出现本金的实质违约,违约金额10亿元。

截至目前,还有“15丹东港MTN001”、“13丹东港MTN1”、“15丹东港PPN002”、“16丹港01”、“16丹港02”待偿还,其中前两只债券将在2018年3月到期,合计规模19亿元。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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