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的调查结果初步落地。
1月18日,德邦证券公告称五洋建设已经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3号)。
根据告知书内容,证监会指出五洋建设存在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三大方面的内容。
五洋建设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2015年7月,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债券,骗取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1月,五洋建设以前述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分别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相应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且最终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未按规定披露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事项
2017年1月15日,五洋建设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年报审计机构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但五洋建设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到2017年4月26日才披露中介机构已变更的信息。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
截至2017年8月本案调查,五洋建设无正当理由仍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
对于上述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证监会拟决定:
1.对五洋建设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3%的罚款,即4080万元
2.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在相关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的王永敏处以7万元罚款
4.对在相关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的姚志伟、刘永军、徐伟英等18人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陈志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不过,根据五洋建设的反馈,其对告知书相关内容存在异议,拟根据相关规则提出听证。
事实上,“五洋债”的兑付危机在去年7月逐渐发酵,此后监管层介入,去年8月,证监会向五洋建设出具了《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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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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