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环节应避免过度审查 通过理顺“民告官”渠道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企业信心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波
2018-01-30 07:00

近期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又有新的发展。虽然此案的刑事诉讼已经在2012年审结,但吴英的家人一直对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持有异议,并从2013年起提起行政诉讼,诉东阳市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行政行为违法。起诉先后被金华中院、浙江高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吴英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月26日,最高法院派员前往浙江省高院,听取吴英代理人的意见。

吴英案可谓一波三折、扣人心弦,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次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涉及的并不是吴英案本身的定罪和量刑情况。回溯案情,2009年12月,吴英以集资诈骗罪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当时不少人士对此案判决提出质疑,并要求谨慎评估民间借贷的“非法性”。2012年5月,吴英案终审改判死缓。又到了2014年7月11日,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显然,民间集资经常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上游走,迫切需要尽快澄清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以“疏胜于堵”的方式来治理,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心理安全系数与信心,吴英案也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但是,此案刑事方面其实已经定案,不可能改变,最新事态只涉及财产处置。

这方面的主要争议是东阳市政府的公告。在吴英被警方控制后,东阳市政府于2007年2月10日发布《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算、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这相当于东阳市政府查封、扣押了吴英的本色集团的财产。吴英代理人认为,这造成本色集团无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同时该集团欠其他人的债务不断被讨要,影响了相关的财产处置,所以提起起诉。

而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只能针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起诉,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起诉。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通常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的形式。这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即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体的,因而可以通过诉讼来改变,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普遍性的社会成员,所以只能通过修订法律或其他政府文件来改变。然而问题在于,这两种行政行为之间有时可能存在“灰色地带”,最新的事态可能正与此有关。

吴英代理人认为,虽然东阳市政府的行为形式上是公告,但它明显属于政府对特定事项、特定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因此是可诉的。浙江当地的中院和高院则认为,公告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团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存在着政府指导或指示、干预行为,所以应不予立案。尽管双方都有道理,但是,公告是不是影响了本色集团的实际权利,其实是需要进行实质性评判的一个问题,而通过程序性的不予立案将吴英一方的诉求轻易否定,恐怕在法理上有可商榷之处,这可能正是最高法派员听取意见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在去年8月31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其第四条指出,应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这一解释的意思其实是,立案环节最好只对行政起诉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否则可能导致法院滥用不予立案程序来规避对当事人诉求的实质性受理。这个解释应当说是及时有益的。

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双方的力量对比天生就有不平衡之处,所以,如何赋予公民和私人企业更大的空间,应该成为司法改革考虑的问题。除了上述解释提到的不应在立案环节“绊倒”民告官之外,在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方面,还应尽量更多根据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性影响来判断,而不拘泥于形式,更不应随意性地否定当事人的诉权。当然,此案最终如何处理还要等最高法的决定,但如何通过理顺“民告官”渠道来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企业信心,则是一个值得长久讨论的话题。(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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