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发审委公布了首发企业审核结果,三度IPO闯关的鲟龙科技再一次被拍死到沙滩上。
鲟龙科技是一家鲟鱼全人工繁育、生态健康养殖、鱼子酱及鲟鱼其他制品的加工销售企业,鱼子酱是公司的核心产品。其在人工养殖技术及规模方面颇具优势,是国内最大的鱼子酱生产和销售企业。鲟龙科技生产的卡露伽鱼子酱还曾登上2016年杭州G20峰会各国领导人的餐桌。
业绩上看,2014年-2016年,鲟龙科技分别实现营收规模1.24亿元、1.49亿元和1.66亿元,扣非净利润则为3615.25万元、2578.70万元和3546.13万元。其中鱼子酱销售收入占到了公司营业收入的70%以上。
不幸的是,鲟龙科技却偏偏三度被创业板拒之门外。
关联交易扑朔迷离
遥想2012年,鲟龙科技第一次叩开发审会的大门,却被创业板发审委以“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为由拒绝。
作为持有鲟龙科技4.99%股份的股东,资兴良美也是公司的重要客户。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鲟鱼科技向资兴良美采购了7—8龄雌性西伯利亚鲟、杂交鲟和史氏鲟,计划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现加工,该批采购鲟鱼价值共计3660.10万元。
但彼时,2010年和2011年,鲟鱼科技的扣非净利润也不过2481.10万元和3482.39万元,营业收入则分别为7110.28万元和10318.90万元。扣除与资兴良美关联交易影响后,鲟鱼科技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为2124.85万元和2765.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6063.83万元和7978.53万元,公司收入和业绩变动幅度已超过10%。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该笔交易对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影响重大。由此,鲟龙科技第一次闯关失败。
锲而不舍的鲟龙科技两年后再次申请IPO,并于2014年9月30日报送了申报材料。除了将保荐机构从信达证券换成了国泰君安之外,鲟龙科技主动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到了与资兴良美的关联交易。
鲟龙科技解释称,资兴良美卖给鲟龙科技的鲟鱼于2002年和2003年开始养殖,后来因为“非典”事件影响未能销售,被动持有至2010年。而此时这批鲟鱼已经成熟,资兴良美却不具备鱼子酱的加工核心技术,于是出售给公司。另外,鲟龙科技还披露了该批鲟鱼的交易价格和同期公司的鲟鱼采购价格,表示作价“公允”。
不过,与之同时披露的还有一项“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指向了鲟龙科技与资兴良美的“采购交易”。
2012年6月21日,双方签署了《收购协议书》,鲟龙科技拟收购资兴良美养殖的低龄鲟鱼,但收购时双方因对质量条件存在分歧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最终这项诉讼以资兴良美败诉,解除《收购协议书》结束,法院还判决资兴良美返还定金47万元。
此后,曾有媒体爆出,资兴良美在法庭提交证据时称,2012年鲟龙科技IPO时曾帮助造假以应付证监会。尽管该问题对鲟鱼科技IPO影响尚无定论,但其鲟鱼科技2014年IPO再次遭到中止审查,原因则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闯关IPO屡战屡败
2016年4月,鲟龙科技再次卷土重来,申请于创业板上市。尽管早年与资兴良美的“恩恩怨怨”告一段落,2013年以后,鲟龙科技再也没有和资兴良美发生过关联交易,其在2013-2015年向关联方销售实现的收入也大幅减少,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低至0.04%、0.05%和0.03%,但仍然未逃过发审委的“铁锤”。
这次发审会对鲟龙科技的关注焦点集中在了四个方面,涉及的问题包括:销售核算与经销商的核算是否存在重大不符、不同产品销售价格波动较大、毛利率合理性、存货余额较大、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发审委首先关注的时期境外业务,招股说明书显示,鲟龙科技的鱼子酱产品绝大部分通过经销商在海外销售,且在国外市场主要采取经销模式,在国外市场目前只对汉莎天厨采取直销模式。发审委要求其说明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销售区域,以及销售核算与经销商的核算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另外还有涉及境外销售的出口退税等常规问题。
其次则涉及公司的定价策略和议价能力,包括具体产品如达氏鳇鱼子酱、史氏鲟鱼子酱报告期内销售价格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杂交鲟鱼子酱销售价格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史氏鲟鱼子酱和西伯利亚鲟鱼子酱销售量逐年下滑的原因等。
除此之外,公司还存在存货余额较大、消耗性生物资产(鲟鱼)占各期末存货的比例较高等问题,发审委由此提出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依据、后续价值计量、存货盘点制度能否有效执行等一系列问题。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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