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 通过金融体系的高质量运行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2018-03-07 07:00

■ 王海平 北京报道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今年工作,要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如何从金融角度理解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怎样看待实践中的金融风险?

就相关问题,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郭新明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独家专访。

郭新明认为,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就是要促进金融体系的高质量运行,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实现金融部门高质量履职,二是要促进金融体系高质量运行,三是要通过金融体系的高质量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金融体系高质量运行

《21世纪》:这次两会上你主要关注的领域是?

郭新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要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就是要促进金融体系的高质量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实现金融部门高质量履职,二是要促进金融体系高质量运行,三是要通过金融体系的高质量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1世纪》:金融体系如何高质量运行?

从微观层面看,要通过微观审慎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坚持稳健经营、合规经营、审慎经营,实现资本实力强、资产质量好、风控水平高的目标;

从宏观层面看,要通过深化金融改革、执行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双支柱”调控框架,落实好存款保险制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宏观审慎评估等一系列制度,为经济金融健康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发展充满活力、金融供需更加匹配、金融风险更加可控;

从系统的层面看,要着力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这既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推进。

《21世纪》:人行是宏观经济运行保障的重要部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大,怎样通过金融体系的高质量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郭新明:中央十分重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优先发展次序,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了一系列发展战略,这其中蕴含着大量的政策机遇。为江苏高质量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就必须要深入学习、善于把握、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机遇。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为实体经济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扩大金融投入不能局限于信贷,还需要依托金融市场、善用全国的金融资源,引来金融活水。当然,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协调,既有产业部门间的相互融合,也包括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互动融合。

完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管理

《21世纪》:就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金融风险话题,你如何看待?

郭新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首,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我认为要坚持三个“并重”:

一是,坚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金融风险的源头在高杠杆,必须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逆周期调节,坚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同时充分压实微观审慎管理的责任,切实发挥一行三会的监管“主业”优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以及省联社的管理职能;

二是,坚持严格监管与补齐短板并重。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密不可分。要牢固树立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坚持“监管姓监”,推动从严监管落到实处,同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要尽快补齐监管短板;

三是,坚持短期治标与长期治本并重。在短期,要全方位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稳妥疏导个体性、局部性风险,注重力度和节奏,防范处置风险不当引发次生金融风险。长期看,则要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和金融风险监测等体制机制,加强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夯实防控金融风险的基础条件。

《21世纪》: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从防范风险角度,怎么看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这类问题?

郭新明:高利率加重了社会成本负担,不利于推动资金脱虚向实,不利于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受有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的影响,目前年利率是否超过24%已经成为有关领域认定是否构成高利借贷的标准,但这一标准明显偏高,上限未考虑借贷性质、区域等因素,过于单一,不利于打击高利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从实践中看,民间借贷主要参与主体如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远不及24%的利率上限,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社会矛盾突出。

虽然明确了24%的固定利息上限,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非狭义的等价,该利息上限是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是否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范围的民间借贷等问题均值得商榷。

民间借贷因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贷双方情谊关系等因素的不同,或因借贷性质属于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利率水平均有所不同,对利率上限规制的需求也有不同。问题在于,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再加之推进利率市场化,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也有所不同,使用固定利息上限忽视了地域区别。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业务发展迅猛,部分产品的利率高达24%甚至36%,借入资金的主体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债务陷阱,并可能引发其他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参与人认为24%的年利率系其受法律保护的收益,进而影响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甚至引发次生风险。

此外,高额的民间借贷利率导致部分银行资金曲线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进而流入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领域,一旦款项难以按期偿付,资金链条断裂极易陷入风险漩涡,危及经济金融和谐稳定。因此,我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21世纪》:如何完善?

郭新明:我建议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进行完善,建立与当前社会经济金融现状相适应的利率上限标准。

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具有分散、自由、隐秘等多方面的特点,传统上不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领域。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民间借贷特别是相关的高利率问题、专业化经营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也会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确定利率上限的标准,需要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平、效率和秩序。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参考当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明确向社会传递信号,指导社会民间融资成本明显下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另外,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差异性,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利率上限范围之内,还可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划分、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等因素,赋予地方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下浮利率上限的自由裁量权。

《21世纪》:对于防控和处理民间借贷风险,你还有何建议?

郭新明: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应尽快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机构放贷组织条例,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主体予以规制。

长期以来,中国在正规金融机构以外还存在许多专门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主体。除部分个人外,还有像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甚至部分理财公司、担保公司也参与发放贷款,而且总体来看其发放的利率较高。

目前,中国对上述机构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依据。因此,我建议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机构放贷组织条例》,对经营贷款的机构进行持牌管理,并通过行政监管对其贷款利率进行调控;而对于无牌照的机构或个人,则应禁止其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否则可进行打击和查处。

(编辑:杨志锦,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yangzj@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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