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2018-03-08 17:52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在全国两会提出议案,建议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提高立法层次,将部门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建议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及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加快立法步伐,将支付机构监管的部门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尽快推动制定、颁布《条例》,作为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提高对支付机构管理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提升对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参考中国香港地区做法,将无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范畴。同时,在《条例》中大幅提高支付机构违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同违规经营金额、违法所得等挂钩,按百分比进行处罚,且以较高者为准,加大司法惩治和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建立严格的民事和监管制裁措施,提高持牌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对支付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威慑。

三是强化部门合作,完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建议针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涉及面广的情况,在《条例》中制定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合作的条款。例如规定在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间的预付卡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分工,切实加强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的政府监管。

四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督条款。建议在制定《条例》时,一方面积极借鉴、充分吸取国际立法经验,制定更完善的监管条款,在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鼓励支付业务创新,保证《条例》适应快速发展的支付市场。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我国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和现有法律基础环境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态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前瞻性的《条例》。

央行于2010年制定并发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填补了当时加强新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依据的空白。2号令推出后,我国支付机构业务高速发展,在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2号令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威慑力不足以及处罚轻,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总体来看,2号令的实施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现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王景武表示,尽快提升2号令法律层级,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日常监管中全面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对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法律效力层级,有效强化监管;二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对支付领域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三是积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保护支付消费者权益;四是完善监管条款,适应支付机构业务新的监管需求。

(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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