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
此类行为确实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有必要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该建议认为,“非法放贷”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即将放贷作为一种营生,放贷行为具有经营性、反复性、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民间个体间偶发的借贷行为,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亦不属于《刑法》分则语境下的“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罪”不同于“高利贷罪”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放贷”与 “高利贷”有共同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将“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将“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但目前我国对于何谓“高利贷”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同时,“高利”只是“非法放贷”的表现形式之一,不足以覆盖“非法放贷”的全部社会危害。
比如,某“非法放贷”经营主体,放贷利息仅为年利率18%,但其却长期通过暴力胁迫滋扰恐吓等方式催讨债务,造成多名债务人自杀。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放贷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无法通过“高利贷罪”给予刑事制裁。“非法放贷”之所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本原因在于其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这种“地下性”给其从事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刑事手段要打击的恰恰是这种“地下性”,而高息并非问题的本质和要害。
倒卖大学生“裸条”者重判
厉莉等6名代表建议的法律条文如下:
第 X条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放贷组织人员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
(二)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的;
(三)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放贷的;
(四)明知贷款用于以贷养贷,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放贷的;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
(六)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
(七)以诉讼方式催收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虚构、隐瞒借款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的;
(八)非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为目的,阻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
(二)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建议将“侵犯、泄露他人隐私”作为非法放贷罪的加重情节之一。
建议认为,非法“校园贷”中,放贷者将大学生“裸条”照片、视频上传网络,将其照片和个人信息倒卖,上传到色情网站等行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给债务人以及其家属的身心和名誉造成巨大伤害。放贷者为了催收债务,硬闯或者拒绝离开债务人正常生活的住宅,强制侵入,或者对其进行定位跟踪,均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权。
已有法律存在的痛点
目前,我国对非法放贷的法律规制存在一些痛点,比如:
在行政法层面,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出台新规,再次强调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但“非法放贷”行为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重重困境。
在民事法层面,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放贷”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的借款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中通常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而作为出借人的“非法放贷”经营主体,其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对象不特定性、经营性等行为特点,债务人则具有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双方的借款关系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为生产生活所需而为的偶发性借贷有显著区别。但目前并没有调整经营性借贷的相关民商事法律规定。即便是有相关法律,在“非法放贷”主体故意不取得经营资质,进行地下经营性放贷的前提下,如果没有刑事立法对该种“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中,也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的放贷。
在刑事法层面,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法律,法律惩治的也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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