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深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六大情形就退市
具体而言,《办法》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六大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高退市效率
同时,在退市实施程序上,《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在新旧制度衔接安排上,简单而言,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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