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超限持股银行如何处置?银监会给了一年的整改期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2018-03-09 20:23

银监会2018年1号令,即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在《办法》构建起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的基础上,3月9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实施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称《报告通知》)两个配套文件,为落实《办法》奠定基础。

《实施通知》要求,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含)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不过,对于金融产品超比例持股,《实施通知》要求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给予了较长的宽限期。

对于入股银行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实施通知》主要为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对于《办法》实施前违规持股的股东给予宽限期,使其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认股东资格,以获得正常股东权利。

市场更关心此前部分资管产品超限持有上市银行股权比例的化解问题。以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为例,安邦集团通过资管产品持有其股份均超过10%,两者均是上市银行,如何稳妥有序处置超限股权考验监管智慧。

曾刚指出,对于金融产品持股超限给予较长的宽限期也是为了避免股权处置过程中对市场产生影响。

《报告通知》则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监会还指出,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曾刚指出,股权托管机制是监管穿透和股权规范长期有效实施的基础设施。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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