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国家立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国家监察委即将亮相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2018-03-14 07:00

根据宪法修正案有关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审议通过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也将相应修改,与监察法相衔接。

■ 王峰 北京报道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3月13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李建国指出。

会议同时听取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修正案有关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此,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李建国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他们将成为全国两会后亮相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部分,从而完成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监察委的设置。

监察法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介绍,从机构性质上看,监察委员会既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准确的法律定位应是监督机关。

“曾有观点认为,监察委员会属于政治机关,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属于‘政法机关’。应当说,这是从政治角度出发展开的分析。从法律属性上看,将监察委员会定义为专门的监督机关更为妥当。”马怀德认为。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平行。也就是说,我国的政权结构将由原来的‘一府两院’转变为‘一府一委两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告诉记者。

李建国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也就是说,监察委不同于一府两院向人大作工作报告,而是作专项工作报告。”朱景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需要配套修改其他法律

监察委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李建国指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以往一些不在行政监察范围之内的部门和人员将被纳入监察范围,比如一些国有企业,甚至一些学校聘用的担任重要职务的外籍人员。”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记者。

李建国指出,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监察法审议通过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也将相应修改,与监察法相衔接。

“监察法草案赋予了监察委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相应地,就应该删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部分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记者,“还要针对监察委调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等环节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要进行合理分工,内容不能重复,重要内容也不能遗漏。所以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技术难度还是不小的,有些修改内容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等还存在一定争议。”程雷说。

马怀德认为,监察委员会产生后,还面临与监察官的选任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担任监察官的条件;是否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察官序列分为几级几等,如何晋升;监察官的福利待遇问题等。考虑到《监察法》的容量和立法的科学性,上述关于监察官的选任问题可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监察官法》来解决。

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

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月13日下午,在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时,广东团全国人大代表、云浮市市长王胜说,“人民政府作为监察委的监察对象,要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的各项规定,始终支持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全国人大代表、茂名石化总经理尹兆林则介绍,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石化党组的部署,其公司于去年10月成立了监督委员会,整合纪检、监察和审计、干部、财务、法律、内控、民主等监督资源,初步形成了“大监督”体系,有力保证了“效益不流失、干部不掉队”。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草案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李建国指出,这些措施包括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姜明安认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对国家监察的监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应是最主要最核心的环节。

他认为,现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措施,比如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作出免职决定等,大多可以适用于国家监察机关。 (编辑:李博,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feng@21jingji.com,libo@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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