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央行系统代表密集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2018-03-14 11:18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地位,为其在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指导和依据。​在监管规则出台前,加强金融风险监测。

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两会代表,近期纷纷建议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传统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之外形成的第四类金融机构,具有资产规模较大、影响面广等特点,其稳健经营事关金融体系稳定。近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的要求。鉴于目前监管空白,建议出台监管规则,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在规则出台前加强风险监测,有效摸清风险底数。

3月9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记者会上表示,“目前出现的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使得有一些他们所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有一些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因此,强调资本的真实性、资本的质量、资本的充足,这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一个内容。”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称表示,人民银行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

此前,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表示,今年两会提案主要关注金控公司。金控公司主要分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控股的,另一类是实体实业控股的。“前一类目前状况还不错,不是说完全没问题,基本上有监管。但是对实业控股这块,特别是投两类以上的风险或要引起关注。”

央行上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随着金融创新、混业经营风险的增加和金融领域的信用规模不断扩张,《金融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出台已刻不容缓。

对于金控公司监管方式,王景武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地位,为其在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指导和依据,引导金控公司健康发展。

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并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的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的竞争优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的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

二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的认定、内部交易的原则、重大内部交易的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的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

金鹏辉认为,当前可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由央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可以央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长期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

白鹤祥对制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提出了几条建议。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二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三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部门。四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五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规则。

王景武表示,在监管规则出台前,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探索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协调各监管机构实现监管协同,如按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或建立机构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功能与行为监管,明确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收集边界,通过高效、定期以及机制化的信息共享安排,实现监管协调。同时,对于初创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政策宣讲解读,加强辅导,引导其健康发展。另外,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给予其必要的指引。

一是加强风控制度建设。结合现有的控制措施,评估执行情况,全面梳理固有风险。同时,针对部分难以控制的风险,发挥协调优势,通过创新产品组合有效降低风险。二是有效处置风险。建立各类风险处置方案,全面覆盖各类主要金融风险事件,并建立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有序处置重大风险。三是梳理总结经验。风险事件处置完成后,要有效梳理风险管理体系,针对风险事件中暴露的薄弱环节予以完善,堵住漏洞,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有效。

银监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提出,“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今年2月,央行在《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强调,继续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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