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对错难辨,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废止这部条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8-03-15 16:34

由于存在因缺碘而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我国通过食盐加碘进行防治已有几十年历史。

1980年1月1日,《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坚持非碘盐不出库”,但同时规定“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

但1994年10月1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取代了上述暂行办法,《条例》规定“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孔涛建议尽快废止《条例》。

孔涛向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的建议称,强制全民补碘20年,全国的甲状腺病患者从700多万猛增到2亿多;北京市的甲状腺癌发病率十年(2003~2013)上升393.42%,年均增长率为16%,甲状腺癌成为了北京市增长最快的恶性肿瘤。

但近两年,中国疾控中心、上海市疾控中心等均公开表示,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食盐加碘与甲状腺癌升高的现象有关。

孔涛还认为,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是不缺碘的,还有部分地区是高碘地区,这些地区根本不应该补碘。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3次调整食盐碘含量标准。

国家卫计委网站文章介绍,第一次调整在1996年。199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食盐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导致部分地区盐碘含量过高。为此,1996年,我国政府规定盐碘含量不得超过60 mg/kg的上限值。

第二次调整在2000年。1999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导致儿童尿碘水平偏高。为此,2000年,我国政府将盐碘含量标准调整为加工35mg/kg,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15 mg/kg(20 mg/kg —50 mg/kg)。

2012年3月15日,《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mg/kg至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国家卫计委网站这篇文章还写到,目前,我国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而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我们不食用碘盐,人们又会因摄入碘不足而受到碘缺乏危害。为此,我们要世世代代食用碘盐。

公开报道称,2006年,我国调整了普遍食盐加碘政策,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停止供应加碘食盐,以避免碘摄入过量引起的健康危害。

但孔涛还是建议尽快废止《条例》,不能“有缺碘地区就强制全民补碘”。他认为,政府部门更需要做的是:发布各地的水碘含量、让不应该补碘的人能躲开碘的伤害、让想补碘的人能买到各种规格的碘盐、让想检测自己尿碘的民众能方便地检测。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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