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看守所归司法部管理 体制上防止“躲猫猫”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8-03-16 11:37

看守所内“各种死”的奇闻热点,引发社会公众对看守所安全管理方面的质疑,更是对司法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遐想。

从2009年曝光的“躲猫猫”事件后,“洗澡死”“摔床死”“噩梦死”“发狂死”“鞋带自缢死”“上厕所死”“睡觉死”“喝开水死”等,令看守所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看守所的本质是审前羁押场所,其目的是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然而,现实中,羁押成为侦破案件的手段。

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要求看守所将深挖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能。

肖胜方指出,为有效破获刑事案件,获取更多的犯罪线索,看守所设置 “线人”、“耳目”或者“特情人员”。

2013年河南法院判处的马廷新案件和浙江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件,就是特情人员制造冤错案的典型例证。

看守所作为审判羁押场所,应当接受司法权的监督以及检察权的监督。肖胜方认为,但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横亘其中,不仅无法对看守所进行有效监督,也无法对侦查机关变通滥用看守所职能的现象进行彻底纠正。

河南省卢氏县看守所两名民警多次给在押人员传递手机等违禁品,而该在押人员利用传递的手机,以可帮同室在押人员吕某脱罪为由,诈骗吕某的妻子黄某24.54万元,用于个人在看守所挥霍。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卢氏县看守所两涉案民警于建军、吕殿龙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

肖胜方还指出,在对已决犯与未决犯混同关押的情况下,看守所对两者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态度,将那些本来只适用于已决犯的教育矫正、防范戒备措施过度适用于未决犯身上。

《看守所法》正在立法过程之中,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区域看守所工作。

肖胜方认为,该送审稿将看守所仍划归公安机关管辖等规定,可能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能彻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他认为,司法部管理看守所的改革举措,有助于重新布局我国司法职权配置体系;在体制上由独立于刑事诉讼的司法部掌管,可以帮助肩负保障诉讼进程与人权重任的看守所隔离诸多外部干扰因素,确保看守所回归到职能本位,中立地协助刑事诉讼活动。

肖胜方还建议,废除在看守所内部设置特情人员的制度。促使公安机关逐步摆脱对被告人供述和特情耳目的依赖,转而依靠科学技术和实物证据来展开侦查破案工作。

此外,肖胜方建议,将对已决犯的刑罚执行职能从看守所出去,转由监狱负责行使,使看守所回归成为一种单纯的未决羁押机构。

他还建议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保障。

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看守所应改善未决犯的居住条件,使其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废止那种将其视为罪犯的羞辱性对待,使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辩护权利的保障方面,看守所至少应在每个监号设置一部电话机,放置一部本地律师事务所名录,以便于未决犯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通信和联络;

看守所应至少设立一个法律图书室,为未决犯查阅法律和阅读法律书籍提供便利;

在未决犯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尽快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没有辩护律师的,应尽量安排值班律师与其会面;

为保障未决犯的辩护权,看守所应无条件地允许辩护律师在会见时携带照相和录像设备,携带案卷材料,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查阅这些材料,从而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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