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革重大突破,创业板将迎亏损创新企业上市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8-03-30 21:50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答记者过程中,对于如何解决亏损企业上市条件问题,他表示,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短短数语,信号却不简单。

这意味着,在市场呼吁尚未盈利企业上市多年以后,创业板改革终在2018年迈出具有里程碑的一步。

常德鹏谈到,关于企业发行上市是否必须连续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回顾这一演变过程,有助于清楚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

具体来看,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联动修改时,将1993年《公司法》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中,并在内容表述上作了实质修改,专门取消了公司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从“连续盈利”到“持续盈利能力”,反映了立法对于经济生活和市场规律的准确把握,从而为处于特定发展阶段虽然暂时没有实现账面盈利,但确实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企业发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开了制度空间。这一立法修改反映了尊重规律,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也符合境外成熟市场的一般做法。

常德鹏表示,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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