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先冷静!广州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

南方都市报
2018-04-05 15:56

4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会上披露,广州中院已于今年2月7日印发了两级法院在家事审判领域的“一规程三指引”等文件。文件内容中提到,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法院可以设置一定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

家事案件要进行全程调解

记者注意到,《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要求发挥审判对家事的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保障功能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机结合。根据上述调解原则,除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家事案件进行全程调解。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两级法院均应当设立家事审判庭,并按照各自的审判特点及家事纠纷类别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家事审判法官应当优先从具有婚姻经历、熟悉并热爱家事审判业务、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中遴选。

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以及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

另外,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

在离婚案件中,《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当事人应当进行离婚财产申报。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对于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还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来源:南方都市报,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 杨晓梅 甘尚钊 张雅慧 )

(编辑:叶映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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