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章程加码一线监管:明确将债券发行人纳入监管范围

21世纪经济报道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8-04-20 07:00

本次修订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能改为“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以囊括债券发行人等其他证券上市交易主体,为交易所组织和监督债券交易等活动提供依据。

交易所一线监管升级

此前几天,上交所对华夏幸福的“十八问”让监管函走进人们的视野。据统计,截至4月19日,沪深两市今年以来共发出监管函400份,较去年同期增加15.6%。监管函实际上是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体现之一。 其背后是,近三年来交易所一线监管主体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而今年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则为交易所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深交所召开2018年度会员大会修订章程,继续丰富一线监管手段。(杨志锦)

4月18日晚间深交所对外表示,2018年度会员大会正以非现场形式召开,其中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

此次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进一步拓展交易所职能范围,增加交易所决定证券暂停、恢复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的职能;明确将债券发行人等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丰富一线监管手段,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作为纪律处分,新增“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的监管手段;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三项核心任务,在完成本次章程修订草案及证券上市协议修订的基础上,扎实推进《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落地,比如修订“股票上市”、“债券上市”等业务规则,完善交易所组织运行和一线监管的规则制度基础。

丰富监管手段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章程的修订,主要基于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交易所要补齐制度短板。

如何主动出击、提前防范风险,交易所此次用制度修订进行了明确。首先,一线监管的手段得到丰富。据了解,在章程中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作为纪律处分,并新增“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的监管手段。

这一措施在3月底已有体现。3月29日深交所启动新版证券上市协议签署工作,上述要求就已被列入新版证券上市协议中。也就是说,对于上市公司违反规则协议的,除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外,深交所还可按规定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同时,新版证券上市协议还明确了交易所可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的方式措施。

深圳一名私募基金合伙人表示:“这是好事。监管层惩罚手段的增加,对上市公司行为更具有约束力;现场检查信号的释放,是很有震慑力的。我觉得能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在信息披露内容上确保真实。”

其次,在对会员方面,深交所计划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章程的修订中,增加“要求会员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进一步落实“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推动会员发挥好风险防范第一道关口的作用。

深圳一家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所谓异常交易行为具体是指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用大量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等。“监管层最近几年对异常交易行为持续监控和打击,市场上‘庄家’比以前收敛很多。”

在他看来,由于证券公司掌握大量的客户行为数据,监管层把券商作为抓手,除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还会前移监管重心,要求券商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体系,能识别与制止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更早发现风险,提前化解,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交易秩序。”

债券发行人被纳入监管范围

除了防风险外,服务实体经济是交易所必不可少的工作。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截至4月17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109家,总市值22.55万亿元;挂牌债券4181只,流通市值1.75万亿元;挂牌基金532只,流通市值1,244亿元。

据了解,为促进交易所进一步履职尽责,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本次修订拓展了章程规定的交易所职能范围:增加决定证券暂停、恢复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开展投资者保护等职能。

同时,为适应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上市公司”修改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比如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能改为“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以囊括债券发行人等其他证券上市交易主体,为交易所组织和监督债券交易等活动提供依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2018年年初,深交所首次在债券发行审核阶段对债券发行人组织、实施了现场检查,这是深交所第一次针对在审债券项目的现场检查,也是第一次针对双非债券发行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现场检查。

在监管高压下,发行人撤回了在审项目的申报材料。现场检查中,深交所历时18天辗转8个地市,查清发行人申报材料涉嫌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发行人提供的有限原始凭证中出现多处前后矛盾,甚至涉嫌伪造政府许可文件的情况。

对于双非企业的监管,此前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申报即纳入监管”原则,“只要发行人向交易所申报材料,就会被纳入监管范围,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编辑:杨志锦)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