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修订了《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下称《暂行细则》),放宽了网约车平台、司机、车辆的准入门槛。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称,修订《暂行细则》最重要的原因,是清理和废除暂行细则中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规定和做法。
《暂行细则》颁布于2017年7月,其中对网约车车辆、司机、平台的准入门槛规定较高。
比如,要求车辆必须“在市区注册登记”,“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1.4T”。
比如,要求司机“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市区居住证”。
这种情况下,截至今年3月,芜湖市许可了5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但仅许可了42台网约车、约7200名网约车驾驶员。当然,即使如此,芜湖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称,芜湖市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三项许可的合规化进程还是位居安徽全省第一。
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暂行细则》进行了12处修订。
比如,要求车辆“具有本市号牌”即可,无需“在市区注册登记”;将“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放宽至“5年”;最关键的是,对于网约车车型标准,不再要求必须“高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而且删除了“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1.4T”的规定,仅规定“车辆轴距、排量高于或等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但保留了“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500毫米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的规定。
在司机准入条件方面,将“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市区居住证”改为了“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此外,还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
《暂行细则》曾规定: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这一条规定因为没有上位法依据,同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也被删除。
在平台方面,网约车企业只需“在本市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无需再“取得营业执照”。
此外,《暂行细则》曾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这一条也被删除。原因是,今年2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暂行细则》中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修改后,此规定变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这意味着芜湖市网约车将不能擅定政府指导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2017年9月,兰州市、泉州市率先在全国修改了当地网约车细则,修改后降低了网约车车辆准入门槛,当时即有当地运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修改原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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