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将审理哪些案件?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8-04-25 16:36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周强指出,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周强指出,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包括:

1.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

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周强指出,确定上述管辖,主要是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便于理解适用、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突出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周强还指出,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

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论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金融法院的布局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

对此,周强指出,考虑到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先行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为确保上海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司法体系。如美国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阿联酋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金融法院。大多数国家的专门金融审判机构主要审理金融商事和涉金融行政类案件。

(编辑:吴红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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