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资管新规来袭,10大改动必读,500万金融民工无眠(附深入分析)

中国基金报
2018-04-27 21:08

4月27日,市场瞩目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全文可点击《重磅!央行等部委发布资管新规(全文)》

基金君通过对比正式稿与去年去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得出十大主要改动。

1、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机构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收业绩报酬,私募基金适用私募专门法律规定

新规第2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较旧版新增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同时新增了“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以及新增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基金君解读:从事资管业务的机构覆盖更加广泛,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同时对收取业绩报酬进行明确规定,还有私募基金适用专门私募的法律法规。

2、资管产品新增养老金产品

新规第3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

基金君解读:资管产品随资管业务机构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产品,以及新增未来要新推出的养老金产品。

3、 明确产品投资超限调整至符合要求时间

新规第4条:在各类产品规定投资比例后,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基金君解读:统一规定投资突破比例限制后,处置方式,明确了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4、投资者不得借钱投资,合格投资者新增一项

新规第5条第一款: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新增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同时新增:“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君解读: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多了一类。同时明确严禁借钱做投资,符合防控风险的精神。

5、删除银行公募产品的规定

新规第10条中删除:“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基金君解读:银行的公募产品规定删除,未做单独规定。

6、净值化管理条款大幅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被拆成2条,新规的第18条和第19条中,其中第18条的关于净值化管理的大幅修改(19条基本没有修改)。

原文为:【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修改后的第18条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君解读:原本净值化管理只规定了一个原则,现在的条款说的非常详细,特别是“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这一条款对银行理财产品非常重要,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趋势是向公募基金看齐,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类似于货币或债券基金。

7、分级禁令保留公募和开放式私募,删除部分禁令

征求意见稿第21条对应新规第21条,是关于份额分级禁令的,原本有4条禁令,现在修改为2条。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这两条被保留。

以下两条被删除: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基金君解读:这就意味着一些私募产品(封闭式的),进行了少部分放开,主要的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还是要执行份额分级禁令。

8、明确公募资产受托应当为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21条对应新规第22条,是关于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这里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君解读:这一条非常明确第表明了公募资产受托机构应当是金融机构,断绝了以往一些非金融机构委托给基金的产品,这些产品中很多都是多层嵌套或通道业务。

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仍为: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9、接续存量产品可以发新产品

新规的第29条中新增了: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君解读:这一条很重要,银行多次呼吁后,终于增加这一条,为资管产品,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有序改革,创造了条件。

10、过渡期延后18个月到2020年年底

征求意见稿第28条对应新规的第29条,原来规定过渡期到2019年6月底,新规中为: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基金君解读:延后18个月,和银行业此前呼吁的时间吻合,特别住的注意的是,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这一条很厉害,可以激励一些机构提前完成整改。

此前基金君在微信文章已有多篇深入分析文章,分享给大家。

招行、华夏银行已经做出调整

在3月23日晚,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50亿元全资设立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月19日,华夏银行发布了《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公告》,表示拟出资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今晚(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有如下规定: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也就是说,未来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的27家商业银行,都必须申请子公司从事银行理财业务。

对于去年11月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基金君综合整理分析出此次大资管统一监管新规的7大主要关键词,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这些内容对公募、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的影响如何,且看基金君分类梳理的结果。

公募基金(11万亿):控杠杆影响较大,另外6项几乎无影响。

整体受影响较小,受益于大资管统一监管。

基金专户和子公司(15万亿):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都较大,基金专户,特别是基金子公司专户受影响会较大。

整体影响较大,子公司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银行理财(29万亿):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券商资管(17万亿):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比较大,券商资管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高杠杆和分级业务都有不少。

整体影响较大,券商资管整体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信托(23万亿):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

整体影响较大,信托行业面临大洗牌。

私募(11万亿):提门槛对私募基金有一定影响,有些私募也参与了分级、嵌套业务业务,但整体业务量不大。

整体影响适中。

保险资管(2万亿):控分级、提门槛、除嵌套有一定的影响,但保险资管总规模不大。

整体影响较小。

以下为去年11月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最全解读。部分解读来自华宝证券杨宇分析师团队,以及天风证券徐彪分析师团队,此次再次感谢两个券商研究团队

对公募基金的影响

原文:【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华宝证券解读:公募分级产品在牛市中疯狂发展,成为投资者青睐的产品之一。但是,由于其自身机制的不完善和助长助跌的效应,在股灾期间引发巨大亏损,招致投资者厌弃。

截至2017年11月10日,分级基金母基金场内规模仅为85.08亿元,分级基金子基金场内规模为673.17亿元。为此,公募分级基金产品主要存在两种趋势,一是清盘,二是转型为其他类型的基金产品。

早前,公募分级基金“去杠杆”已在逐步落地。除了将分级基金投资门槛将提高至30万之外,存量的债券分级基金在定期开放的时候已经限制申购,通过引导产品规模缩水逐步清盘。而股票类分级基金一直是开放运作,除了门槛提高,之前暂未受到影响。

分级产品或将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公募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该规定限制了公募基金重新发行分级产品的可能。另外,目前存量产品主要是分级基金,对过渡期结束后违反规定的存量产品的处置的解释存在歧义。一种解释是过渡期后存续期结束,大概率将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另一种理解认为分级产品多为永续型,此类产品无需续期,指导意见未给出明确处置方式。对此,或许仍需等待细则出台。但在严监管下,分级产品在过渡期后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更大,考虑到这一点,当前折价分级A或将迎来机会。

对银行理财的影响

1、银行理财新规预计在《指导意见》落地后快速出台

银行理财现行的监管框架,还停留在以:

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为基础框架,期间发布的20余个指引、通知、指导意见为补充的监管阶段。

本次《指导意见》明确,在该《指导意见》实施后,则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由于过渡期时间已定,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应该较快。

2、上市银行业绩影响偏小,对市场影响预计有限

目前来看,整个银行业来看,2016年银行理财一年带来的收入大概是不到1500亿,相对当年上市银行总体近4万亿的营收水平,占比很低。多数上市银行,理财业务收入在总营收占比不到5%,所以规模明年可能会出现下降,会影响你理财业务收入,但对营收的影响预计不超1个百分点,影响偏小。

另外打破刚性兑付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做成了对于上市银行的估值来说是提升作用。因为这个会让上市银行的风险更加透明,过去来看很多外媒质疑国内的上市银行都会说你理财现在有30万亿,银行体系在持续承担刚性兑付的风险,所以你的风险是看不清楚的。30万亿的理财刚性兑付的风险非常大,一旦整个理财亏了10%,可能会让不少银行破产。真正打破理财的刚性兑付会提升整个上市银行的估值。

3、银行不能做保本理财了。

目前银行理财规模是30万亿的水平,保本理财是7万亿的水平。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而保本理财其实就是商业银行表内理财业务,表内理财业务是表内资产管理业务,这样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未来保本理财可能要消失,银行不能做保本理财了。

这块我们觉得可能会对一些银行造成影响。所以今年在存款增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部分股份行加大了保本理财的发行力度,因为保本理财是纳入存款的核算,可以做高存款基数。

目前,保本理财规模有七八万亿,个别银行是有四五千亿,未来保本理财不让做了可能对部分银行负债造成较大影响。

4、刚兑打破,银行理财净值计算应做过渡安排

《指导意见》否定了预期收益型产品,而要求均做成净值型产品,净值计量符合公允价值标准,不能保本保收益、不能通过轮流接盘保收益、不能用自有资金保收益。银行理财产品持续多年的预期收益型管理方式退出历史舞台了么?

银行理财客户这么多年来习惯了刚性兑付,习惯去拿预期收益率,在这么一个要求之下,银行未来新发的银行理财可能会出现一个情况,跟公募基金一样出现收益率的较大波动。

比如,这段时间债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很大,那么按照公允价值来计价,可能导致银行理财出现亏损情况。你拿了三个月结果客户理财到期了客户一看不仅没有利息可能还亏了一千块,客户可能很难接受。

客户接受程度不高,这样的话可能会导致新发放的产品这块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接受度下降,销售规模下降。展望2018年, 银行理财规模可能会出现几万亿的下降,但应该不会出现10万亿以上的下降。

银行理财之所以做预期收益型产品是有其历史原因和投资者特性的。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作为存款的替代品来增强收益,银行信用做背书,这也是为什么理财可以在近几年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如此大规模扩张的原因。

银行理财的净值化和去刚兑,恐丧失部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是以其作为存款替代的投资者,展望2019年之后,预计银行理财规模将进入规范发展新时代,理财规模将稳健增长。

券商资管:逾7成为通道和资金池

由于券商融资融券等资产端具有期限不固定性,券商一般同时采用债券发行的标准化融资和收益权转让等时间灵活的非标融资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非标债权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资管产品的到期日或者最后一次开放日,预计该规定会对券商非标融资的需求有一定影响,今后券商的融资方式将更为倚重期限较长的债券融资,因此对发债时点的要求将更高。

券商资管业务转型仍在途中,但对整体业绩影响较小。

券商资管产品有不同分类口径:口径1 :通道类和非通道类。非通道类中包含了资金池业务,将和通道业务一起被停滞;口径2: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主动管理也有部分是接受财务顾问指令的通道业务;

当前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但由于这些业务的费率较低,对券商整体业绩影响较小。2017年Q3券商资管总规模17.37万亿元,其中定向资管规模为14.73万亿元,占总规模的84.77%。极端假设下定向资管均为通道业务,且收费标准约为万分之五,今年以来贡献收入为55亿元,占券商营收的比例为1.74%,因此对业绩整体影响不大。

由于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因此通道和资金池业务若是受到限制,券商资管行业的总资产规模的17万亿很难保住,对整个券商资产行业的总资管规模的影响会很大。

信托:通道业务、打破刚兑、准备金计提影响几何?

信托行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自2016年3季度开始触底回升,2017年半年报资产规模同比增速达到33.68%,较去年同期翻倍。但在本轮信托资产增加过程中,主动管理型业务占主导地位,2017H同比增速达到51%,远高于代表通道业务的单一信托规模14%的增速,因此资管业务征求稿中去通道的核心要求并不会大幅拉低未来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增速。

通道业务对营业收入影响有限。2017H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余额约为11万亿,若以行业平均千分之一的收费标准计量,前半年约贡献营业收入110亿元,占行业营业收入10%左右,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老划断原则,因此通道业务的有序退出对行业营收和利润的影响有限。不过通道业务在整体资产规模中的占比还是很大的,占了近一半,一旦这类业务受到很大的限制,信托行业的总资产规模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打破刚兑将有助于获取承担风险的收益长期来看。打破刚兑会让收益率曲线变得陡峭化,过于平坦的收益率曲线无法使承担了风险的信托公司在收益端得到足够的回报,长期来看有利于优质信托公司。

准备金计提影响早已在信托费率上有所体现。本次资管业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事实上,信托行业早已执行严格的以资本金为核心的风险资本计提标准,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信托赔偿准备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若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这也是在2017年之前信托通道费率(一般为0.1%)高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费率的原因。

由于赔偿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性质相似,预计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准备金计提上并不会对信托行业产生较大边际影响。

华宝证券解读对私募的影响

1、私募投资门槛再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无疑对私募市场是一记重击。

原来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是: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现在的门槛是: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解读: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300万元,而《指导意见》则直接将其提至500万元。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对一些业绩相对平庸、品牌效应偏弱的机构或将遭遇较大压力。当然,提高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意味着未来各类非公募资管产品都要遵守统一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规模底线,也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募集行为。

2、私募基金业务模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产品】,征求意见稿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界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联系,征求意见稿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将直接影响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举例如下:

银行理财+私募FOF/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不行

根据【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目前市场通行的“银行理财+私募FOF模式”违背了资管产品只能嵌套一层的规定,应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然到期终止,这将直接导致当前大量以该模式存在的私募FOF规模收缩,进而影响私募基金管理规模。

由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只能投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无法直接投资作为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基金产品,因此该模式也无法进行。

与银行理财类似的,目前通行的“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的FOF模式受到同样的限制。

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不行

根据答记者问,非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行为目前受认可的仅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投资顾问公司的行为存在监管模糊地带,因此“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的FOF模式目前不受监管认可。

银行自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可探讨

银行自营资金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性质,不占用产品层级,但目前投资受限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该模式下的债券型私募FOF仍有可为,实际这也是当前债券型私募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做投顾):可探讨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目前在协会登记备案,但属于金融监督管理的统一框架,理论上属于受认可的投资顾问(后续会否有牌照安排不确定)。

按此推论,市场上当前各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聘请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的模式目前在征求意见稿许可范围内。由此,金融机构依托自身的资金募集优势在募得资金后(母基金),以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为子基金,考虑在子基金层面聘请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模式仍可延续。典型的如信托公司目前的私募FOF模式,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模式。

私募基金自发型FOF:可探讨

对于有一定个人和企业客户积累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自发型FOF是征求意见稿许可范围内且相对限制较少的区域。

保险资管:非标资产占比不到30%

保险资管投资特点:固定收益类为主,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分为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战略型配置决定大类资产的配置上下限,一般3年变化一次。由于保险公司追求的是稳定的利差,因此其资产大部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占比为60%-80%%,权益类占比在10%-20%区间,其余配置在现金和房地产等领域。战术性配置根据市场当年风格在大类资产的允许范围内进行配置,较为灵活。

保险资金投资于非标的比例不足30%,受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影响不大。同样以太保为例,其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银行理财等非标占固收类比重约为25%左右,权益类非标占比虽有扩大但由于权益类总体占比不高,因此非标资产占总保险资金运用比例不足30%。且保监会于今年5月16日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于重大工程相关的非标项目。

(来源:中国基金报)

(编辑:梁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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