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读“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有18项大改动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2018-04-27 19:53

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与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进行了诸多微调。

中国金融类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少有类似资管新规一般,在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反复博弈,妥协后出台。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在净值化要求、智能投顾、过渡期等问题上均有较整,进一步细化了风险隔离要求,鼓励资管产品投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债转股等政策鼓励领域。也对资管子公司落地埋下了伏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整理如下。

1、金融机构类型包括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可期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基础上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类型,或意味着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值得期待。

资管业务最新定义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业绩报酬计算方式须与产品一一对应

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3、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另行规定

第二条新增一段: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人民币、外币资管产品均适用于资管新规

第三条新增限定语“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修订后为“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这意味着,无论资管产品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均适用于资管新规。

5、资管新规不适用于养老金产品

第三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6、产品分类新增要求

第四条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突破投资限制新增要求:

投资限制为: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新增要求为: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7、更改产品投向须取得书面同意

第四条要求,更改产品投向,需要取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

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性质产生偏离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8、合格投资者要求更严格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原家庭金融资产基础上,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要求,显示监管层对家庭杠杆的考量。

具体为:合格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这一规定被删除,改为“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9、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责任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责任和投资者保护内容。

第(六)小节修改为:“(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新增第(十)小节:“(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0、公募投资范围放宽,支持私募投资债转股

第十条对公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进行了大幅修改。

删除征求意见稿“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第十条修改为: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11、新增标准化债权资产要求

具体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12、调整鼓励投资范围,支持债转股

征求意见稿: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13、信息披露要求更细致

固定收益、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权益类,均要求“通过醒目方式”告知投资者。

14、资管子公司强化法人风险隔离

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部分,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15、净值化管理要求推倒重来

资管新规最终文件对净值化要求几乎推倒重来。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16、智能投顾监管明确

正在风口上的“智能投顾”,资管新规要求更加细化。要求,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具体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17、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8、过渡期延长一年半

根据资管新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