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与非标”争论终结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北京报道
2018-04-28 07:00

4月27日,被百万亿量级市场瞩目的四部委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亮相。

在最终的定稿版本中,资管新规将公私募与标准化债权资产(下称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债权(下称非标资产)的界定和关系予以进一步明晰化,未来针对“标与非标”还会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有关非标等难以进行公允定价的资产估值方向也被资管新规所明确。

当日晚间,北京某大型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受访时坦言,“标与非标”的清晰界定背后是监管层努力化解非标风险的决心;而资管新规同时也要求,资管机构须将包含债权投资类的资管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标准化的重新定义

资管新规的最终敲定,宣布资管统一过程中“标与非标”的争论即将完结。

4月27日,最终落地的资管新规对于公募产品的债权投资明确提出“标准化资产”的要求,而此前意见稿中有关“风险低、流动性强”的表述也已消失不见。

“之前风险低、流动性强的描述过于主观和粗线条,如今明确为标准化债权,那么合规上显然也有据可循。”4月27日,北京一位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表示。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前采用“风险低、流动性强”的表述,容易给银行理财产品的清理留下可腾挪空间,而明确为标准化资产后,资管新规的指向性将更加清晰。

“明显是不希望公募产品去碰非标了,否则容易带来新的风险积聚和影子银行问题。”4月27日,一位前央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一位民生银行人士则表示,资管新规所说的公募产品“主要投资”,而不是“只许投资”也容易给行业留下想象空间。

“所谓‘主要投资’也可以理解为大部分仓位需要配置标准化资产,可按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理财不少于65%都投向了标准化资产。”上述民生银行人士称。2013年前银监会曾下发8号文规定非标资产不得超过理财总资产的35%。

但需注意的是,与8号文以及资管新规的意见稿相比,最终落地的资管新规对于标准化资产的定义也在进一步收紧。

在8号文规定内,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产品均可视为标准化资产;而资管新规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4项条件。

同时,还将标准化资产的交易场所条件明确为国务院同意设立,而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场所也将不再奏效。

资管人士认为,收紧标准化资产的认定口径符合业内预期。

“增设标准化资产的条件是符合预期的,因为过去‘非标转标’的套利太多了。”4月27日,一位券商资管子公司负责人表示,“比如用交易所的资管转让份额平台,银登中心的信托ABS等等,虽然会计上计成标准化资产,但很难符合实质大于形式原则。”

资管新规同时透露,未来央行还将同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不排除会考虑动态正面清单制的可能性,如果那样限制,套利空间将会所剩无几。”前述民生银行人士表示。

非标持续承压

资管新规对非标资产的估值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

由于新规鼓励大部分资管产品以去报价化、净值化的运作形态来打破刚性兑付。但由于非标产品缺乏公允定价,容易给资管产品的净值化改造带来难度。

对此,资管新规也对两类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是封闭式运作下投资金融资产,并以收取现金流为目的;二是所投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非标资产显然属于此类情况。

但资管新规同时强调,管理人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即评估值与兑付值的偏离度不得超过5%,否则将不得再以摊余成本计量所投资产。

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此规定仍然体现出监管层对非标资产从资管行业中的“挤出”意图。

“非标实际就是融资类业务,和投资完全不是一回事,整体看还是敦促资管业回归主业,即信贷归信贷、资管归资管,表内归表内,表外归表外。”前述前央行人士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资管新规》对于债权投资产品的确格外关注。其中25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但在非标资产受到限制后,大量的银行资金如何配置也将成为新挑战。而在私募机构看来,资管新规规定“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给私募的委外业务提供了发展空间。

“《意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带来了重大利好,银行与优质私募之间的合作空间进一步打开。打破刚兑、阻断监管套利、解决非标问题的政策主线不变。” 星石投资CEO杨玲表示,“参与者方面,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在资管行业中的参与者位置,私募基金参与委外合作合规化。”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私募机构被纳入新规管辖,但其为创投、产业投资基金预留的空间也让部分从业者看到新的机会。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意见指出。

“大家看到新规也在研究创投、产业投资基金是不是资管新规留下的一个口,可以在制度以外做一些形态的运作。”上海一位私募机构负责人说。

(编辑:李新江)

李维

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版块资深记者。致力于证券行业、资产管理、金融创新领域的报道和研究。2015年获评“南方报业年度记者”;2016年发布撰写多篇报告,并接受来自路透社、中国经营报等国内外主流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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