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风波中的机构 市场激辩中介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欣培 上海报道
2018-05-11 07:00

债券违约风险也涉及到了机构的责任。一方面,若机构重仓违约债券,机构则面临资金损失。另一方面,若机构担任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则可能面临着被追责的风险。

5月10日,盛运环保公告,联合评级决定将盛运环保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并将“17盛运01”债项评级由AA下调至A+;同时将盛运环保主体及“17盛运01”债项评级继续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近期,下调某只债券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等词语频繁出现,如何防范债券违约风险也成为重中之重。

例如,5月10日,北京证监局表示,近期组织了以“公司债券监管与风险监测、处置”为主体的内部培训。北京证监局表示,在充分肯定市场发展和改革成效的同时,更要关注问题和风险,防控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实际上,债券违约风险也涉及到了机构的责任。一方面,若机构重仓违约债券,机构则面临资金损失。另一方面,若机构担任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则可能面临着被追责的风险。

“这些违约事件对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方面是承做这些项目的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会承担债务违约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低评级民营企业债券越来越难发,对于券商来说债券业务也难以开展。”5月10日,一家大型券商的资深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

机构重仓图谱

Choice数据显示,根据今年一季报披露,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中融融丰纯债持有“14富贵鸟”。 2017年年报中披露,该基金持有“14富贵鸟”市值约1407.6万元,占基金资产比例47.2%;至今年一季度,该基金持有“14富贵鸟”的市值为194.4万元,占基金资产比例12.85%。数据显示,中融融丰纯债A近三个月的跌幅为48.77%,近一个月的跌幅为12.48%。

5月7日,凯迪生态(000939)公告称,公司未按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应于5月5日兑付本息的“11凯迪MTN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构成实质性违约。

Choice数据显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华商双债丰利债券A和债券C重仓11凯迪MTN1。一季度持仓市值为3018万元,占基金净值6.35%。而该两只基金近期下滑严重。5月份以来一直下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A基金净值从5月2日的1.1830下跌至5月10日的1.1230。10日,华商双债丰利债券A下跌0.35%。华商双债丰利债券C的净值也从5月2日的1.1760下跌至10日的1.1170。

Choice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就已经有16只债券发生违约,这还不包括正处于漩涡中心的盾安集团债务危机。而这背后的主承销中介机构也成为关注焦点。

根据记者统计,这16只已违约债券涉及的主承销商分为两大类,银行与券商。在银行方面,涉及到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9家银行。其中,最不幸的当属兴业银行,旗下有6只债券均发生违约,涉及到5家上市公司。

中信银行也占3席。中信银行之祸全在丹东港,其作为主承销商的丹东港的3只债券全部发生违约。

在券商方面,则涉及到5家券商,既包括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龙头券商,也包括华创证券、万联证券这些中小券商。此外中投证券也涉及一只违约债券。其中,中信证券涉及违约债券数量最多,为3只,发行主体均为丹东港。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均是作为项目的主承销商同时出现,因此二者三只发生违约的债券相同。

主承销商责任之辩

债券频繁出现违约,作为主承销商的机构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发行人正常经营导致的违约,那么券商本身并没有什么责任。但如果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存在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券商又没有勤勉尽责的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则有可能要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罚,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记者表示。

数位法律人士认为,我国在债券违约方面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和规则还需完善。

实际上,自2014年公募债券市场上发生首只债券违约至今,因此受罚的中介机构仍是少数。被外界所知的为东海证券因丹东港违约事件收到了辽宁证监局的警示函。

比如超日债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从公开信息来看,也没有监管层对其进行有关处罚。去年市场关注的五洋债违约事件,证监会除对五洋建设进行了行政处罚外,对于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没有任何处罚举措。一位接近德邦证券人士告诉记者,公司暂时没有收到有关处罚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主承销商自己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主承销商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存在问题,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依据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法律有一些规定,但在现实当中,投资者进行维权,还是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赔偿,前置条件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北京蓝评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杨红伟向记者表示,“现在承销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困难的事情。”

“其实很多债券是没有担保的,这部分违约风险最大。大部分发债主体都已经将资产抵押给银行,这意味着如果发生违约,银行要优先偿还。如果债券本身还没有担保,一旦出现违约,普通投资者不但利息收不回,本息都可能要损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甘国龙表示。此前其曾担任过超日债投资人的代理律师。

甘国龙认为,中介机构的责任尤其重要。“如果某只债券没有担保,资产全部被抵押,中介机构一定要做出特别说明,而不是夹杂在一大堆资料中。要让投资者意识到这个债券的风险所在。对于发行人信息要有全面、完整的披露。”10日,甘国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目前在债券违约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上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打破刚性兑付总有一天会变成很普遍的事件,违约本身不可怕。但前提是这个违约到底是市场因素还是先天不足?”甘国龙认为。

杨红伟向记者表示,承销商在发行债券中,中美司法实践对于承销人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中国法院认为只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而美国要求尽到高度的专业注意义务。

“我个人认为,承销商应当尽到专业义务,相关部门要明确出台专业化义务的具体细则,司法实践也应确立专业义务的审判原则,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基本权益。”5月10日,杨红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编辑: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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