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60周年全球首场纪念活动在深举办,深圳发出“国际规则的中国声音”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陈若萌 深圳报道
2018-05-15 23:36

“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现代化的先锋城市,也是推动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际规则在中国实践的先锋城市。”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主办的“《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自民在发言中指出了深圳在国际法治社会中的自我定位。据了解,该研讨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纪念《纽约公约》六十周年的全球首场活动,深圳是全球除纽约之外唯一一个由联合国贸法会官方支持举办纪念活动的城市。

高自民表示,自中国仲裁裁决走出国门,为中外经贸纠纷的解决闯出了一条新路后,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和调解当事人来源国已达到了116个国家。“深圳在科技创新、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拥有领先优势。去年深圳出口值占同期中国出口总值的10.8%,连续25年位列中国城市第一位;深圳对外投资目的国超过120个。由此可能引发的国际经贸纠纷在所难免,国际仲裁对深圳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高自民希望,深国际仲裁院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对标全球一流,建设国际仲裁高地,促进深圳“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建设,并推动深圳运用、遵守、创新、发展、优化国际规则。

深圳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境外执行先例

《纽约公约》全称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会议上签署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1987年《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目前已有159个缔约国。《纽约公约》对深圳有着特殊意义。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的仲裁裁决走出国门。香港回归后,参照《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6月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统计,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位居首位,并且没有一起裁决被香港法院不予执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曾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当年正是她作为港府代表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深圳签署的《安排》。

“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了一个裁决,在香港的高等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这是中国内地仲裁首次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对香港而言也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是香港法院首次适用《纽约公约》承认执行域外的仲裁裁决,也是《纽约公约》与深圳、香港之间的佳话、载入史册。”梁爱诗希望内地与香港仲裁和法律合作持续深化。

目前,《纽约公约》有159个缔约国。“《纽约公约》在国际贸易投资全球化方面占有重要地位,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基石,对未来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具有指引性作用。”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说。

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叶军副巡视员也指出,各类经贸交往日益频繁,以《纽约公约》等规则为指导的国际商事仲裁将进一步发挥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最高法拟在深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表示,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里,深圳特区仲裁不断进行规则创新,除率先创造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先例,还出现了“率先建立国际化的法人治理机制、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率先创设辐射全球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率先创设粤港澳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和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机制、率先引入投资仲裁、率先设立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率先设立中国第一个谈判促进中心、率先探索互联网仲裁”等,总共10个“率先”。

刘晓春呼吁,内地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措施,以更开放、开明的态度,应对国际仲裁中出现的新问题,“建议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等特定区域开展试点”。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跨境执行、中立性、一裁终局和保密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起着令人瞩目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透露,该院近期将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并继续与联合国贸法会、国内国际各知名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协同创新,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当日,来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国、德国、奥地利、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约300人还就《纽约公约》在中国以及中国深圳的实践、“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和方向进行了研讨。

(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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