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FIUS外商投资监管扩权 中企跨境并购借道PE或陷空壳黑名单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植 上海报道
2018-05-25 07:00

一位熟悉美国外商投资监管法规的律师分析,近期CFIUS已对PE基金投资收购美国科技公司采取穿透式监管,要求PE基金需列全出资人LP名单。

5月23日,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旨在加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收紧外商投资监管权利的法案,令倪诚所在的PE基金管理团队预感到他们的两个收购项目运作前景不再乐观。

“以往,我们的做法是剥离被CFIUS认为存在敏感性(比如涉及军用)的高新技术,确保收购进程顺利完成。如今CFIUS将会采取一刀切的否决态度,令这种 做法难以复制。”倪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5月24日,PE基金内部开始拟定终止收购的合约,说服上述两家美国科技公司“知难而退”。

由于美国对境外资本投资美国科技公司的审核日益严格,这两家制造业企业决定将收购资金交给PE基金,由后者出面先收购美国科技企业。等到时机成熟,企业方再“回购”美国科技公司股权,完成真正意义上的“曲线收购”。如今CFIUS获得更大范畴外商投资监管权限,曲线收购也将变得无从遁形。

曲线收购渐行渐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由PE基金替中国企业出面参与美国科技公司投资并购,主要从2014年悄然兴起。

以往,美国CFIUS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收购的监管相对宽松,只要收购方不是国企背景公司,或涉及美国敏感技术转让,多数情况下CFIUS不大会“干涉”收购事宜。

随着过去两年美国日益重视本国科技技术流失问题,CFIUS对中国民营企业赴美收购的监管相应加强,迫使越来越多民企开始寻求“曲线收购”路径:先注资PE基金,由后者出面参与美国科技公司投资并购,等到时机成熟由真正买家“回购”美国科技公司股权。

“多数情况下,PE基金被视为财务投资者且整个收购流程相对透明,不大会触碰国家安全或敏感技术等监管红线。”盛德(Sidley)国际律所兼并收购业务合伙人陈永坚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两年,通过这种方式他帮助多家中国民企完成了美国科技公司的收购。

然而,随着5月23日美国CFIUS获得更大范畴的外商投资监管权限,他担心这种资本运作方式变得渐行渐难。究其原因,按照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的新法案,未来CFIUS将创建一个跨机构的部门,以识别那些不能用于出口的关键的新技术和知识产权。此外,CFIUS还被授权加大对利用空壳公司混淆潜买方所有权的赴美投资收购交易。

这意味着PE基金(或由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很可能被视为“空壳公司”,遭遇CFIUS从严审查。

一位熟悉美国外商投资监管法规的律师分析,近期CFIUS已对PE基金投资收购美国科技公司采取穿透式监管,要求PE基金需列全出资人LP名单。若CFIUS发现基金主要LP来自同一家企业集团,就会“认定”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采取更严格措施核查真正收购主体是否属于存在国企背景,是否涉及敏感技术转让等。

“因此PE基金出面曲线收购的操作难度增加不少。”前述律师透露,目前唯一的利好,是美国科技企业的不断游说,最终让这项法案删除一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原先这项措施规定,如果美国企业对外出售技术时涉及知识产权授权,必须得到CFIUS批准。“这未必等于美国科技企业对技术转让获得更大话语权。”

另类收购路径“举步维艰”

在倪诚看来,随着CFIUS获得更大外商投资监管权限,原先PE基金投资收购美国科技公司的另类策略也变得渐行渐难。

以往,PE基金为了顺利推进赴美投资收购进程,往往会挑选陷入财务困境的美国科技公司,以拯救就业的名义提出收购申请,如此美国当地政府部门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与当地就业回升的考量,也会积极游说CFIUS尽早通过收购事宜。一旦PE基金完成相关美国科技公司收购,再择机将后者出售给中国企业。

“过去两年,这种做法在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太阳能、新能源汽车电池新材料领域屡见不鲜。”陈永坚表示。此前万向集团成功收购美国汽车电池制造商A123系统公司(A123 System Inc),正是采取类似的操作方式。

如今,这种另类操作策略也变得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新法案授权美国CFIUS建立一个由美国商务部领导的跨部门机构,重点关注可能流向外国的敏感材料。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仍在推进赴美收购投资项目的国内PE基金正筹划设立由美国人管理的二级市场基金。通过持有ETF形式“被动”持有美国科技类上市公司股权寻求深度合作,以获得相关技术转让操作空间,再卖给国内企业。

毕竟,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通过的新法案特别规定,只要由美国人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被动投资型基金(如指数化基金)将不受CFIUS监管。

“不过,若这类二级市场基金通过被动持股方式获取了美国科技公司相关技术,CFIUS仍将对相关技术转让采取监管措施。”倪诚直言。这种做法能否行得通,主要取决于CFIUS对这类基金持股目的认定,是否为了获取技术而投资。

(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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