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个人税负并不能优化税制结构

21世纪经济报道 欧阳觅剑
2018-05-25 07:00

高培勇

在近日举行的一个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都是优化税制结构的安排。结合他之前的文章,他的意思其实是,中国要发展直接税,增加税收结构中直接税的比重,而间接税的比重要减少。他所说的直接税更多的是指对自然人征收的税,间接税更多的是指企业税。简而言之,就是要增加个人的税负,减少企业的税负。

增加向个人(或者说自然人、居民部门)征收的直接税,是一些财税专家长久以来的建议。他们将这个建议等同于增加直接税比重,但实际上就是增加个人税负,他们认为对企业征收的直接税是不宜增加的。他们也知道,增加个人税负会在社会上引起反对的声音。因为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感知直接而强烈,增加个人税负会造成比较强的“税收痛苦”。正因如此,我国对增加个人税负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

有意思的是,有财税专家认为间接税会导致“税收痛苦”(因为购买的商品都含税),而增加直接税会减轻“税收痛苦”。这跟人们的一般感受显然是不同的。

为什么他们主张增加个人税负,为此甚至“发明”间接税比直接税更加“税收痛苦”的理论?大概总结一下,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一,目前我国的税收结构企业税收占比高而个人税收占比低,而且差距比较大,不平衡。其二,间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因而会形成税负转嫁,而转嫁的过程是很模糊的。其三,直接税可以与个人的收入水平、财产状况挂钩,收入高的人承担更高税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但这些理由其实都是难以成立的。

企业税收占比高个人税收占比低就是税收结构不平衡、税制结构不合理吗?所谓平衡、合理,不是数量相等或相近,而要结合承受能力、综合效果、成本收益来衡量。说我国个人税负偏低,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比美国税收结构而做出的结论,美国对个人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美国的税收结构就是理想型吗?并不是这样。而且,我国的情况与美国并不相同,美国的税收结构不一定适用于我国。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还不够大,居民部门对直接税的承受能力不够高。

间接税会形成税负转嫁,最终也是由个人承担的。从这个意义来说,也不能说企业税负偏重而个人税负偏轻。这种税负转嫁并不是模糊的,而是比较透明、合理、公平的,由购买商品的人承担,他们在获得效用的同时承担税负,不管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都是如此,难以逃避。而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税的弱点是高收入者的避税能力强于中等收入者,因而会造成高收入者税负轻而中等收入者税负重。巴菲特说过,他的所得税税率要比他的秘书低。在中国,则有个税沦为工薪税的说法。对中等收入阶层征收直接税易,而对富裕阶层征收直接税难,这是全球普遍的情况,而这个特征也使得直接税很难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政策工具,反而可能造成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更大不公平。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也有同样的弱点,跨国资本容易避税,而中小企业没有同等的能力。

面对间接税,人们可以有一定的主动性,他们减少消费就可以少承担间接税。而面对直接税,中等收入者(假设低收入者不需要缴纳个税等直接税)则是被动的,他们可以为少缴税而降低自己的收入吗?这是直接税比间接税更“痛苦”的原因之一。

直接税的又一个缺点是征收成本高,这是我国形成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重要原因。也因如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都有间接税的特征,由单位代扣代缴。增加个人税负会造成征收成本提高,在宏观层面,这将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而对个人而言,则是合规成本的提高,需要为报税、减免而投入时间与金钱。

增加个人税负减少企业税负的后果很可能是,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增加而富裕阶层的税负降低。而中等收入群体税负增加意味着工资水平上升,因而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抵消企业税负减轻的效果,使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不会下降,甚至可能增加。经济和社会具有系统性,这边减下来的,可能在那边又会加回去,因此,解决问题需要系统性的思维。而增加个人税负这个主意,是只利于某些部分并不利于系统的思维。(编辑 祝乃娟)

欧阳觅剑

21世纪经济报道资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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