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细化场外期权规则:八大条件七类终止,二级交易商日子不好过!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8-05-31 11:39

近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细化场外期权业务要求,比如“二级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同时还提出监测监控、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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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交易商要求:A类AA级以上

1.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了解到,过渡期内实际上仅有中信和中金公司两家券商可以比照一级交易商开展业务。

2.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3.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4.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级交易商管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个股对冲交易

由于符合一级交易商要求的券商为少数,更多证券公司期待二级交易商的标准,此次协会则公布了备案条件以及持续管理要求。

1.在备案条件上,要符合八大项

1)最近一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A级以上

2)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最近一年内未因场外期权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4)负责场外期权业务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2年以上参与衍生品业务管理的经验

5)具备必要的场外期权业务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一定经验的衍生品产品设计、交易人员应各至少2名,合规、风控人员应各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相互之间不得兼任

6)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场外期权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尽职调查、产品设计、交易对冲、信息隔离、风险合规等业务环节的基本要求;

7)已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系统模块应涵盖场外期权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可实现市场数据实时接入、交易簿记、经独立验证的模型估值、交易对手管理及交易文件留档、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敞口监控、压力测试、清算、客户服务等;

8)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于七类情况,协会可终止其作为二级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1)提交的备案材料存在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监管部门或协会的情形;

2)因场外期权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证监会立案稽查,违反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关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

3)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场外期权业务发生重大风险

4)业务开展过程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5)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被吊销;

6)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7)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期限至少在6个月以上。协会规定“二级交易商在被终止场外期权业务的情形消除后,六个月内未再出现被终止场外期权业务情形的;因材料存在内容不真实被终止的,一年内未再出现被终止场外期权业务情形的,可向协会重新申请备案。

同时,协会提出,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标的管理:流通市值不低于50亿

协会表示,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定期公布个股标的名单。

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和股票指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境内个股:

1)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

2)非ST、*ST股票;

3)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深圳成分指数、深圳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票,A+H股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

4)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5)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2.境内股票指数:

1)应为经权威机构认可,具有指数编制及发布权限的机构发布的指数;

2)指数具有可投资性且流动性良好,指数计算发布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

3)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

1.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2.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

3.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4.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5.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

6.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自律管理:情节严重移送证监会

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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