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要求险企针对不同税延养老产品设立单独投资账户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致鸿 北京报道
2018-07-06 18:36

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办法》专门设置了“大类资产配置”一章。

银保监会解释称,资产配置、择时和择券是投资组合管理的三大重要工具。国外成熟市场理论和经验表明,大类资产配置是管理长期资金、获取稳定收益的重中之重,能够保证投资组合在既定风险偏好的约束下争取最优收益,同时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这既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天然要求,又与养老金等长期投资目标相契合。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保险机构逐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长期资金管理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资产多品种多策略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为实现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把行业实践总结提升为规则制度,从职责定位、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配置策略、配置模型与系统5个方面进行规范,要求保险机构和投资管理人切实把握长期资金运作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大类资产配置上的能力与特长,助力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发展;同时提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可以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提供专门的大类资产配置解决方案,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确保资金的长期稳健运作和保值增值。

关于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办法》从账户隔离、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委托原则、估值要求、信息披露等6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在账户隔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按照“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管理要求,实行分账户管理。

二是在投资范围方面,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适用于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

三是在投资比例方面,要求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比例监管,同时明确,其单独计算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为增强操作性,《办法》对于建仓期间的投资账户设定了特殊的监管政策。

四是在委托原则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优先选择具有长期资金管理经验、资产配置体系完善、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

五是在估值要求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制定相关估值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和技术,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对C类产品投资账户的估值,应当坚持公允价值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六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投资管理人向保险公司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信息。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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