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在全国人大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毕井泉表示,力争年内出台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
毕井泉表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2015年9月起,原质检总局会同环保部启动建立机动车环保缺陷召回制度的调研工作。
目前,两个部门已经形成《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章送审稿,正在按程序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估计近期可以上网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
环保召回制度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加的规定,要求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据悉,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排放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并以法律法规形式给予确认。其中最著名的事件莫过于2015年大众承认在美国排放测试中作弊,这起“排放门”丑闻至今尚未结束。
为何2015年就启动调研工作,机动车环保召回规定至今尚未出台?
毕井泉解释称,一是缺陷调查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这种缺陷有的是车辆的问题,有的还可能是油品的问题,还有的可能是工况的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二是机动车排放信息收集难度比较大,如何建立排放检验信息的共享机制,还在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商量。
未来三年,机动车依旧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且措施将更为细化。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要淘汰国三以下中型、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2019年1月1日全国全面供应国六车用汽柴油,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毕井泉介绍,下一步,市监总局将把油品质量监管与市场监管统一起来、整合力量,进一步加强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的现场检查,加强抽样检验,严肃查处无证市场,掺假使假、以低标号冒充高标号油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计量和质量欺诈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博)
分享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