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性资产违规举债,来宾、贺州相关负责人被问责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周潇枭 北京报道
2018-07-17 18:13

7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来宾市、贺州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驻广西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西来宾市和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确认。

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2016年10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丰润路、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交投公司),虚增来宾交投公司固定资产规模;

二是同意以来宾交投公司名下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

三是授权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来宾交投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12年,采购金额合计31.524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

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2016年10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虚增灵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

二是同意以灵贺投资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

三是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限12年,采购金额合计23.5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

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对于经核查确认的上述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广西自治区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责成来宾市、贺州市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要求自治区监察委根据核查结果指导来宾、贺州市做好整改工作。

最新整改情况显示,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处理

来宾市: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市长余某给予通报问责。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某给予记过处分。

3.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韦某给予记过处分。

4.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工投集团)董事长韦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来宾工投集团副总经理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来宾交投公司董事长卓某给予撤职处分。

6.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江某给予诫勉。

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来宾市国资委、财政局、来宾交投公司以及来宾工投集团向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贺州市: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某给予通报问责。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某给予记过处分。

3.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给予记过处分。

4.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开除公职;对负直接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贺州灵贺公司董事长谢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常某给予诫勉。

5.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黄某给予诫勉。

同时,贺州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贺州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贺州城投公司向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编辑:李博)

周潇枭

21世纪经济报道政经版块资深记者。白日行走财政界同百儒品言论道,深夜俯身电脑旁虑社稷乾坤方圆。犀利笔锋之间不失感怀温润,特立独行之余破解财税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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