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松成、宗良分析上半年社融增量下降原因(含政策因素梳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盛松成 ,宗良
2018-07-19 20:00

一、引起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下降的影响因素

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表外融资降幅明显,人民币贷款等表内融资虽有增加,但未能弥补相应的融资缺口,而这也是去年底以来一系列强监管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一数据的变化从一季度开始就表现出来。

一是强化表外融资监管,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持续萎缩。从去年12月起,监管部门陆续下发了3个文件:(1)《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2017年12月22日),将银信类业务的标的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禁止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2018年1月5日),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3)《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2018年1月12日),明确将影子银行和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纳入2018年整治工作要点。受此影响,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自2018年1月以来明显收缩,1月新增规模分别较上月降低1315亿元和1790亿元,此后几个月基本都是负增长。

二是票据承兑监管趋严,银行表内的票据贴现融资超预期。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票据领域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处罚上百笔,罚没金额超7亿元。5月2日,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进一步要求银行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加强对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控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增长。同时,在当前信用风险上升的背景下,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加速贴现,5月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由净增转为负增长,而银行表内的票据贴现融资增加1447亿,同比多增2916亿。此外,目前贴现利率较高,银行也有动力做票据贴现获利,并借此调整资产期限,以更好地满足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5月25日发布)规定的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率等指标要求。

    三是地方政府举债受到严格规范,投融资放缓带动社会融资规模下降。2017年以来,财政部出台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018年3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要求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受此影响,部分平台贷款规模收缩,城投债发行加权平均利率2018年一季度为5.92%,同比上升82个基点,发行规模持续下降,5月锐减至749亿元,扣除到期规模后的净融资额为负930亿元。因融资收紧,基建投资增速也大幅放缓近11个百分点,导致社会融资需求下降。

    四是信用违约事件增多,企业债券发行困难。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整体流动性趋紧的大环境下,公司信用债违约现象有增多趋势,4月中下旬至5月25日共有9家企业10只债券出现违约,以前期债务高企的民营企业为主。受此影响,投资者对中低评级企业存有疑虑,信用债发行困难,5月企业债券融资由4月的增加3776亿元转为减少434亿元。

二、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规模的影响

资管新规4月底发布。从调研情况看,新规发布后,对5、6月份社会融资也产生一定影响。但新规对社会融资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理财对非标资产投资、金融机构之间资管产品相互嵌套和相互提供通道业务的限制方面。

一是资管新规的市场影响已提前释放,发布后非标投资规模基本稳定。2017年以来,随着各行业强监管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收缩表外资产规模。资管新规的制定从2017年初至出台,历时一年半,市场已有预期。新规发布后,金融机构着手整改,嵌套类产品和通道业务规模延续下降趋势,但并未出现断崖式的产品收缩,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投资规模也变化不大。截至2018年5月末,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22.3万亿元,较4月末减少5000亿元,降幅2%,非标投资占比15%,与新规发布之前持平。

二是规范非标投资封堵了限制行业的融资渠道,信用违约风险上升。资管新规从期限匹配等方面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使得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行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受阻,前期积累的债务风险加快暴露,信用违约风险上升。

(盛松成:人民银行参事,宗良: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附: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下降的政策因素

2018年以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总体合理,但在一系列强监管、去杠杆政策的综合作用下,新增规模逐步下降。近期,仍有部分监管政策即将出台,应审慎评估市场影响,合理把握出台时机和执行力度、节奏,避免引发市场异常波动。

 一、去年以来已出台的强监管政策

1. 2017年3月29日,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在银行业全面开展违反法律、违反监管规定、违反内部规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提出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流程控制等具体要求。

2. 2017年3月29日,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3. 2017年4月6日,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

4.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整治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等十方面市场乱象。

5.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明确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6.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将银信类业务的标的扩大到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禁止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指标。

8.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9. 2018年1月12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明确将影子银行和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纳入2018年整治工作要点。

10. 2018年2月24日,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明确督促高风险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风险,研究制定对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约束性措施。

11. 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要求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

12. 2018年4月24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明确按照穿透原则,计算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13.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明确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分类统一杠杆比例,消除多层嵌套,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14. 2018年5月2日,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进一步要求银行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加强对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控制。

15.2018年5月25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3号令),对2014年的办法进行修订,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新引入3个量化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等。

二、近期拟出台的监管政策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拟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发布,对照资管新规对产品分类、净值化管理、嵌套层级、杠杆运作等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拟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发布,在资管新规总体框架下对业务形式、产品类型、投资运作、风险防控、合规管理作出规范。

(编辑:王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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