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5名从业者炒股遭罚 女员工4年炒股千笔成交亏80万

券商中国
2018-08-05 19:58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监管层也对此从未放松。

在过去一个月,有5位从业人员因炒股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被罚,分别是中信证券(山东)徐康、中信证券姚逸宇、财达证券焦玉淼、方正证券姚磊和中银国际曾玉山,被罚最重者罚没金额近176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罚从业人员均来自营业部,有员工也有总经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跨越的红线,却总有越矩违规者。

女员工4年炒股千笔成交亏80万

1972年出生的焦玉淼是财达证券石家庄和平东路营业部员工,她自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在营业部任职期间,使用营业部无盘站操作李某国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买入1192笔,成交金额52,339,648.57元,卖出932笔,成交金额51,531,443.02元,轧差-808205.55元,未发现违法获利。河北证监局责令焦玉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另一位被罚的从业人员是中信证券的员工姚逸宇,他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在中信证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086.96元。

姚逸宇辩称涉案交易期间,其与童某颖均有操作该账户,请求酌情处理。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综合交易资金来源、账户下单委托地址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间主要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遂决定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086.96元,并处以185,086.96元罚款,罚没款金额合计370,173.92元。

营业部总经理炒股被罚没近170万

营业部员工一时技痒炒股,营业部总经理也受利益诱惑参与其中,数额较大引人关注。

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两个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

姚磊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包括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动陈述自己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诚恳接受处罚,但请求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不对其市场禁入;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负责、本人患有胶质瘤。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听证会情况,认定姚磊违反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姚磊在患有胶质瘤的情况下,配合调查,主动上交手机,对查清违法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如实陈述自身违法行为,表示深刻检讨。最终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还有一位利用自己家人账户炒股的是中银国际深圳中心四路营业部客户经理曾玉山,他2016年5月从中银证券离职,2009年9月15日获得一般证券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他自2014年利用姐姐账户炒股开始,至2016年5月底,使用家中台式电脑累计转入资金42.4万元买卖股票,经计算,曾玉山违法所得为502,744元。

证监会认为,曾玉山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将本人银行账户资金42.4万元转入“曾某芬”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曾玉山辩称,其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4日直接和间接向“曾某芬”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共计42.4万元,是其归还姐姐2009年至2014年间代为本人垫付父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和父母的生活费,父母所有费用支出均由姐姐办理,这是其作为儿子赡养父母应该支付的费用;同时鉴于其父亲病故、母亲年迈多病、妻子和儿子身体不好等情况,请求给予减免处罚。

证监会认为,结合下单交易终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情况,认定曾玉山负责“曾某芬”证券账户交易决策。曾玉山银行账户资金转入曾某芬银行账户后均转入“曾某芬”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上述资金转入笔数多,金额有大有小,还有的资金经第三人账户周转后转入,表明资金转入进行股票交易的目的具体且明确。

曾玉山所称从其银行账户转出的资金是用于归还姐姐曾某芬垫付的父亲医药费、护理费和父母生活费的说法不能充分解释上述客观情况,且其提交父亲病例为证,也缺乏充分关联性,证监会对此说法不予采信。曾玉山所提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对其提出减免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对曾玉山没收违法所得502,744元,并处以510,000元罚款。

代客理财0收获

还有一位从业人员代客理财200多万,一个多月间发出了8笔基金交易指令,不成想没有收益还领了罚单。

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时为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系证券从业人员。徐康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客户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聊城晚报)发出了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6906.4元,没有违法所得。

徐康在听证会上提出,徐康系根据聊城晚报的特别授权操作“聊城晚报”账户,没有对买卖证券做出决策,只是代为下单,并且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进行,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知情,并非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同时,聊城晚报与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涉及本案处罚当事人,民事案件尚未审结,现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缺少事实根据。并指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该给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但徐康未收到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通知。徐康还特别提到没有获利,建议酌情减轻处罚。

山东证监局认为,徐康认为其操作“聊城晚报”账户的行为有聊城晚报的特别授权以及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知情,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徐康并未否认自己代聊城晚报操作其账户的事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山东证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责令改正,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虽然徐康没有获利,不是《行政处罚法》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山东证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综上所述,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炒股红线碰不得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按照管理,各券商合规专员基本上每周都会给从业人员做合规培训,日常也有监控,不允许炒股这条红线从业人员基本清楚,但为何屡禁不止呢?

主要是利益诱惑太大,不少从业人员把持不住底线。有从业人员坦言,天天与股票投资打交道,有些克制力不强的人很难抗拒钱的诱惑。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其本意在于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因任职便利所获取的信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抢占客户、委托人的交易机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个别从业人员无视法律规则与职业道德,试图借用他人账户绕开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券商中国)

(编辑:梁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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