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亮点:统一赔偿标准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即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亮点颇多。
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除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报道的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及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等亮点外,《条例》仍有部分条款值得一提。
首先,《条例》第七条明确,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对此,记者了解到,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于上述发布会上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
“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申卫星说。
另外,《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出,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这一条款有何含义?申卫星告诉记者,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即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而关于医疗损害的鉴定,则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
目前,在地方,以江西省为例,其规定索赔金额2万至10万的医疗纠纷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鉴定、定责赔偿。
此前也有地方如苏州出台规定称,医疗纠纷索赔超2万元不能“私了”。此次的《条例》则采用了“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的表述。对此,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表示,《条例》更要关注各地的差异性,很难用一个限额的标准来框定院内协商和引入院外人民调解的界限。
“《条例》规定不能畸高或畸低,既尊重地方实践又不在国家层面上设定一个简单的数额,更有利于《条例》在多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效率。”郭燕红说。
事实上,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连续5年“双下降”。
具体来看,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仍保持持续下降趋势。
“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主流是好的。”郭燕红说。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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