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高压规范债券承销乱象 低承销费抢业务、投资者返费行为被严禁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黄斌 北京报道
2018-09-19 21:20

监管对券商在债券承销环节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持续保持高压监管。

9月18日,证监会官网“监管问答”栏目上公布了对债券一级市场的两个重要问题进行回答。这是时隔两年后,证监会在官网上发布“监管问答”。

问题一: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个别承销机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费率的情况,监管部门如何应对,以防止相关行为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低价竞争到基本上不收钱,比如对央企发的债,主承定的费率可能是十万分之一,完全低于成本。”9月19日,北京某券商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低承销费的现象及原因,以低承销费抢项目的行为,往往发生在规模较大的券商身上,“大券商主要目的是为了排名,只有把承销的债券数量和规模冲上去,排名才能靠前”,背后的驱动因素则是,“内部考核也以承销的只数和金额为主”。

“因为大券商可以把不同规模的项目搭配着做,所以他们可以报特别低的价。但是这种低价其实是扰乱这个市场的行为。”该人士说,“你如果这么大的项目,赔钱去做,那么你会认真去做存续期管理吗?”

对这一问题,证监会给予三条回应:

第一,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强化发行承销环节的管理。对于承销费率偏低、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继续加强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信息受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定期专报、行业公示、一对一告知、现场约谈、自律检查等形式,警示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研究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指导证券业协会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引导承销机构有序竞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该系列举措实际上与2016年证监会8月16日发布的“监管问答”在内容上如出一辙,这也意味着,过去几年里,尽管监管有要求,但在彼时债市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现象并未被遏制。

但数位接受采访的市场人士均表示,现阶段的监管环境趋严,监管执行文件要求的力度将加大。

第二个问题则是: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是否可以向投资者返费?

前述北京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投资者返费的行为多见于资质较差的发行人,而参与其中的是诸多私募类债券基金。

“我之前碰到过一个项目,在市场上公布的票面利率是8%,但私下里返还给投资者3个点,不算其他费用,实际上发债成本是11%。”该人士表示,发行人为了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资质形象,通过私下里给机构投资者返费的方式开展操作,带来的影响则是“扭曲了市场的价格,而机构投资者实际上是在坑他们自己的客户”。

而对这一问题,证监会的解答是: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我会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承销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我会按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对其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需要特别主要的是,今年7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而此次“监管问答”亦引述内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及人员,我会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李伊琳)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