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力服务贸易 出台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卢常乐 上海报道
2018-10-09 16:03

10月9日下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负面清单》),该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行。

据介绍,本次《实施办法》发布的背景是当前我国制造业服务化,以及服务业外包化、数字化、高端化、融合化趋势加快,服务贸易成为引领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

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服务贸易总量达到6956.8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排名世界第二。服务贸易对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建设贸易强国、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与此同时,作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试点城市,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根据外管局上海市分局统计数据,2017年上海实现服务贸易总额1955亿美元,规模居全国第一,占全市对外贸易的比重提高至29.1%,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6个百分点。

上海市副市长吴清在发布会上指出,该《实施办法》的发布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在自贸试验区率先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进一步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形成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服务贸易市场,有助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拓宽合作领域,推动我国接轨高水平协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提升在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中的话语权。

二是有利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开放举措,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经验。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扩大开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率先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等一整套管理制度进行梳理、重构和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开放举措,营造法治化、全球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服务贸易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制度创新。根据负面清单不断争取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便利化试点,也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创新。

三是有利于自贸试验区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率先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压力测试,形成一套兼顾风险和开放的双向开放体系,将助力自贸试验区当好领跑者、树立新标杆,也是加快推进服务贸易供给侧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支撑,对于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服务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市探索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布的文件包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两部分内容。其中,《实施办法》旨在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匹配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是全国第一部确定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的地方政府文件。《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从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出发,以建设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目标,本着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以国际化、透明度、开放度为标准,全面检索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是全国第一张服务贸易领域的负面清单。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实施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这三种模式予以涵盖。

2、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提出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与开放遵循“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放管结合,为建设“五个中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联动长江经济带提供支持,确保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于法有据、风险可控。

3、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资质许可等特别管理措施。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4、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配置了跨境服务贸易监管的部门职责,明确由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发挥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功能,建立跨部门联动制度,提升协同监管水平。

  5、明确规定试点开放领域应当配套风险防范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推动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同时明确,对于进一步开放试点领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产业、数据、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通行自由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内容形式,《负面清单》在结构上分为“编制说明”和“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两部分内容。

“编制说明”主要对跨境服务贸易定义进行界定;对“负面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为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措施予以界定;对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法规依据和行业分类标准予以说明;对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执行,CEPA(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特别管理措施列表”本着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表格形式进行编写,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

《实施办法》、《负面清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下一步,本市将围绕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宗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这一管理模式,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不断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结合最新的服务贸易开放举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不断修订完善“负面清单”内容,并广泛开展配套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影响力,使广大企业都能够感受到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不断扩大服贸领域的开放度。结合上海发展实际,加强与中央各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出台一批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举措,打造服务贸易开放新高地。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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