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沙自贸区法院首试借鉴普通法裁判方式审案

金羊网
2018-10-11 17:02

我国不是普通法国家,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规定而非“先例”。记者今天(10月10日)从广东南沙自贸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首次尝试借鉴普通法裁判方法,创新新型裁判文书论理方式,审结了一宗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主审法官介绍,试用普通法遵循先例裁判的理念,有利于推动完善类案参考和案例指引制度,明确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保持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在该案中,沃尔玛公司主张,“山姆”作为沃尔玛公司知名服务的名称,经长期广泛使用,己与沃尔玛公司的零售服务密切相关,而“风信子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内的山姆冷链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服务台处,使用了带有“山姆味来”标识,构成对其“山姆”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对风信子公司与山姆冷链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虽为知名服务,但该“山姆”名称与其所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不具有明确的指向关系,亦不具有显著的区别性,不具备命名服务功能,故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判决驳回沃尔玛公司全部诉求。目前该案处于二审期间。

据介绍,一审过程中,主审法官首次采用新型裁判文书论理方式,借鉴普通法遵循先例裁判的理念审理此案。首先是援引先例,由于普通法的原则和规范蕴含于大量的先例之中,因此,援引先例应先从先例中提炼出核心的法律原则与检验法,再判断是否与本案事实相似并适用于本案。本案中,由于关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认定的法条规定较为原则,故援引了最高法院已作出的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再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等案例,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同时,审判还采用类似案例辩论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供先例并围绕先例是否应适用于本案进行辩论。法官表示,综合上述方法,坚持成文法制度下的以“法律为主、判例为辅”原则,对本案作出裁判。

法官介绍,普通法的核心在于“遵循先例”。2010年,最高法院正式建立起规范化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参照执行,其作用在于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帮助理解和适用法律。“需指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先例不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范围内,因而在处理本案时,仅是参照普通法遵循先例的方法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论述,试行新型裁判文书论理方式,而并非普通法意义上的‘遵循先例’。”

(来源:金羊网)

(编辑:叶映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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