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年内第五次通报:20例主体合计被罚2304万(附20起案例)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顾月 北京报道
2018-10-22 19:50

10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又通报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本次共20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7家银行、6家企业、7名个人,这也是外汇局年内第五次公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这些案例主要包括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义务,导致个人出现分拆售付汇,违规办理虚假贸易融资业务及内保外贷业务;以及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逃汇,或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或以分拆方式逃汇等典型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外汇局将继续保持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变,并持续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高压打击。接下来还将严厉打击构造虚假交易、欺骗交易以及逃骗汇、非法套汇行为,并通过拓展数据来源,加强对非现场检查的分析运用等加大对外汇违规行为的打击。

 20例主体合计被罚约2304万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根据外汇局通报梳理,本次7家银行既有国有大行,也有股份行、外资行,违规业务主要涉及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等。

如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在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凭借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而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都因为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受到处罚,分别被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134.85万元人民币、324.48万元人民币。

在本次公布的6起企业违规中,则多为逃汇行为,如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鑫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都是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来进行逃汇。而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则因为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而被处罚。

7例个人违规案例则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两类,多与地下钱庄相关联,目的主要是向境外转移资产。

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年来,外汇局在外汇管理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目前对外汇违规行为的打击也只是强化了合规性管理的力度。“外汇局在处罚同时也会处理好防风险与贸易投资便利化之间的关系,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只是程序上违规的行为是有一定容忍度的,但对虚假欺骗类交易则会保持高压打击力度。”

持续加强对外汇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这是今年第5次外汇局公开通报外汇违规行为,而据外汇局工作人员透露,这样的通报会逐步常态化。

上述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外汇局加强了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了非现场检查分析。外汇局还拓展数据来源,运用大数据手段,极大地提高非现场监测水平和现场检查水平,外汇局有充分的信心应对跨境资本异常流动。

“外汇局目前的监测系统对于外汇违规行为,如个人或企业分拆购汇等,都是可以及时发现的,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银行,都不要有侥幸心理。市场主体要提高外汇合规意识,外汇局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