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事到国事:家事法研究回应婚姻和家庭新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8-10-22 21:21

近年来,儿童保护、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热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也成为立法、司法工作中的焦点。

在10月20日至21日举行的“家庭与法”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嘉宾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社会条件与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经受着各种新的挑战。父母子女关系、家庭财产分割、家庭中经营性财产的分配等等都引发社会的热议和争论。

加强家事案件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沟通协调,更好发挥理论和司法对新时代和谐稳定家庭关系的保障作用正受到重视。

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普通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倪春霞在研讨会上指出,儿童权利保护需要实现五个转变:从保基本到促发展;从保护机构内部儿童拓展到机构外儿童;从儿童教育是家事到国事;从群团牵头到国家牵头;儿童权利保护要转向国家战略,真正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艳琴指出,儿童保护的核心是监护,而监护的重要内容是监护监督,作为儿童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父母在监护能力不足或无力的情况下,应由国家代位监护。

但目前即使在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中,也未明确孩子的权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她所在的民六庭每年审理数千件婚姻家事案件,在很多父母的离婚案件中,并没有考虑子女的权益,而法官的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判定让孩子由父亲或者母亲抚养。

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中,“家事”也在向社会问题扩展。近年来,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出现诸多争议,并不断有离婚后妻子发现需要偿还前夫巨额债务的极端案例出现。

研讨会上,北京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英洪指出,这意味着在善意债权人和无辜配偶的合法利益之间存在张力,过度保护其中的任意一方,都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与会专家认为,这需要从立法制度上重新设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刘炳荣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处理内部财产关系的制度,不能与共同债务混为一谈,对于共同财产或债务的认定,应当尊重婚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为立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契机。她建议,应当在立法体例中探索突破,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下,设计不同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