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要派董事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计骅
2018-11-06 15:16

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终于出台了,治理准则正式修订版有很多值得观察的地方,首先是本次修订的时机,其次是修订的力度,但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增加了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在第七章的五个条款中,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主要有三项,即对投资机构的界定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除股东大会外,还可以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方式;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这次《治理准则》修订的政策含义很清楚,那就是推动一个更具制衡意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在实践上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投资机构作为“股东”的定义一直不太清晰,一般而言,投资机构在公司上市前通过股权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并向公司派出董监事参与公司治理,在已上市公司中,投资机构往往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则很“低调”,绝大多数的情形是早期投资机构减持或卖出股份后退出董监事职位,而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份进入董监事职位的情形则十分罕见,特别是2016年部分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引发风波后,投资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应发挥何种作用更加进入了模糊不明的状态。

2018年以来的A股表现可能是鼓励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部分原因,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2008 年的金融危机后,由于美国民众对公司治理的信心严重受挫, 要求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的呼声高涨,因此在 2009 年 6 月,SEC 发布“促进股东提名董事”规则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表决权比例不少于3%,持股期限不少于3年)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排除。 2009年建议规则发布后不久,美国国会于 2010 年颁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第 971 条规定,SEC 可以为了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权益发布规则,允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提名董事。在该法的授权下,SEC于2010 年8 月25日正式允许股东使用公司委托书提名董事。

美国投资机构除派出董事外,也通过其他途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进行有效干预,如美国最大投资机构加州公务员养老基金(CalPERs)。CalPERs每年按照股东回报、增加的经济价值、公司治理等指标列出业绩不佳公司的名单,然后派代表与列入名单的公司进行谈判,如果这些公司拒绝接受改进公司业绩的建议,CalPERs将威胁把名单公布于众。为了避免媒体曝光带来高管个人声誉和公众形象的损失,这些公司往往愿意接受CalPERs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由此,CalPERs不仅成为分散股东值得信赖的积极股东,而且也成为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伙伴。

结合上述对美国有关经验的分析,就可以看出本次治理准则第七章的意义,首先是明确了投资机构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次也明确了向上市公司派出董监事的方式选项。但这次修订后的治理准则未来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可能对投资机构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产生掣肘作用,关于董事提名程序问题,从美国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董事选举的争议是产生在提名环节,而并非选举环节,因此,这次治理准则的修订,虽然在概念上提出了鼓励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由于在提名门槛、提名程序等方面仍然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因此在推动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能否立竿见影,仍然值得关切。此外,投资机构应公开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作为机构自身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策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上讲,投资机构自身也有着非常紧迫的治理水平提高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