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王昊: 家族信托避债、传承有条件,境内资产最好做境内家族信托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张奇 北京报道
2018-11-08 08:33

今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信托细则”)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了定义。

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门槛1000万,不能纯自益,不能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等三方面要求。监管定义后,家族信托未来发展前景如何,目前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理解存在哪些误区?带着这些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昊。

她认为,37号文规范了家族信托发展,是一件比较好的事情,不过,个别要求可能过于严格。同时在37号文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加大家族信托投入力度,不过未必都能把家族信托业务做起来。

在谈及家族信托发展中如何改进的问题时,王昊称,保险与信托都属于复杂的法律工具,都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一定效果。但因为有绩效压力,客户经理宣传时,可能会把前面的条件省略,只跟客户讲后面的效果。

她谈到,家族信托避债有前提条件,首先,家族信托设立要在债务条件产生之前,其次,信托财产来源要合法,第三,财产不应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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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之后

21世纪:目前,37号文对家族信托业务带来了哪些影响?

王昊:37号文之前,存在一些以理财为目的、名字叫“家族信托”,但期限特别短,受益人方面没有具体安排的伪家族信托或类家族信托。37号文之后,对家族信托有一个规范的定义,肯定比没有要好。之前很多客户都在问,中国能做家族信托吗?我觉得37号文出来之后,虽然说级别效力比较低,但从客户角度来说,知道监管在推动这件事情了。但是,不是要规范那么严格,而是另外需要探讨的事情。我觉得门槛(1000万)规定得比较死,对中产阶级家庭是有影响的,并非只有超高净值客户才需要家族信托。

21世纪:37号文之后,家族信托未来发展前景如何?

王昊:未来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来做家族信托。2013、2014年时,我们在做一些试探,不知道市场是不是成熟,也不知道监管是什么态度。现在市场培育得比较成熟了,监管态度也比较明确了,不仅允许做,还支持做,做了不受资管新规限制,对于很多摇摆不定的信托公司来讲,家族信托会是一个大的业务方向。我听说有些对公业务的客户,会主动去问信托公司是不是可以做家族信托,倒逼着公司转型。但是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把业务做起来,是另一回事。

 

家族信托再认识

21世纪:目前家族信托业务开展,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王昊:一是个别业务会打着“家族信托”的名义,实际做投资理财。结构特别简单,也不太跟客户强调资产保护、传承。比如跟客户开说明会时,主要沟通要点是收益率,告诉客户理财是4-5%,如果做家族信托,会配置最好的产品,收益可能达5-7%。

二是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销售误导。比如说“你设了家族信托,就一定可以做到避债、避税”。保险与信托都属于复杂的法律工具,都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一定效果。因为有绩效压力,客户经理宣传时,可能会把前面的条件省略,只跟客户讲后面的效果。

三是目前信托公司会给很多客户提供制式合同。我觉得制式合同对于小的、不太复杂的家庭信托客户,问题不大。一旦是大客户,没有定制化合同,未来遇到问题时,家族信托是否能完全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现在也不太好讲。从去年开始,我们接到的全定制化需求越来越多。

21世纪: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理解,有哪些需要改进之处?

王昊: 据我了解主要有这些地方还需加深理解,首先是家族信托能否避债,现在很多人担心无限连带责任以后危及到个人的资产。

其实避债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家族信托设立要在债务条件产生之前,即设立信托时,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志。《信托法》明确,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等情形下,家族信托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这里存在一个矛盾点,很多企业家顺风顺水时,不会想到逆风的时候,所以几乎可能没有人会在自己特别顺利的时候,做家族信托。但其实这时候做是最好的。

除设立时点外,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自己完全支配也非常重要。比如,在中国,很多人没有婚前、婚后财产协议,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取得配偶同意,私自去做家族信托,肯定是有问题的。

另一个问题是,从国外角度来讲,如果想避掉债务纠纷,那么对信托的控制要注意,不能保留那么多控制权。国外很多法院都有判例表明,如果委托人保留控制权,那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挑战时,会被认为是个人资产,家族信托的相关保护效果是不能实现的。

但中国跟国外不太一样,国外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不保留权力,中国《信托法》明确委托人与受益人有同样权力,也就是说在中国设立的信托,委托人是可以保留控制权,这样如果有人单纯从委托人具有控制权的角度挑战家族信托,目前是不太可行的。在中国,目前是没有关于家族信托因委托人保留控制权而被债权人挑战的案例。

21世纪:还有其他方面吗?

王昊:另外,是在受益人的安排方面,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否一定要跟委托人有血缘关系?

一般而言,如果找非血缘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会有洗钱嫌疑,我们之前也接到过相关案例。为了不让信托公司成为非法利益输送与洗钱的工具,监管与信托公司都会特别关注,所以如果想把家族信托当作不正当利益输送工具,也是不容易的。

 

境内资产最好做境内家族信托

21世纪:目前不少委托人纠结于该做境内,还是做境外家族信托。两者有什么区别,境内外该如何安排?

王昊:首先,境外家族信托可选择性多。比如说在亚洲做,可以选香港、新加坡,在英吉利海峡群岛做,可以选择泽西岛、耿西岛等。第二,历史长、判例多。中国家族信托历史较短,还没有家族信托被挑战的案例,但是国外非常多,各类判例都有。第三,专业人士多,如果你找信托、税务等专家,数量和水平都要高于国内。

这也形成了境外设立的优势,历史长,判例多,选择性多,专家多,使得确定性更高。当然国内也有优势:第一,处理境内资产方便,现在资产出境并不容易,成本也很高;第二,与遗嘱、大额人寿保险相比,家族信托优势很明显。

具体选择上,首先,要看客户的资产状况,哪些是境内资产,哪些是境外资产,各自形态是什么,持有人是哪国的税务居民等,了解情况之后,我们会针对客户需求给出方案。总体而言,在完全合规的情况下,境内资产境内做,境外资产境外做,是比较安全的。

21世纪:你刚刚提到,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历史比境外短,那么在国内要想做家族信托,应该注意什么?

王昊:在国内做家族信托,包括之前提到的时间节点、资产来源以及财产是否共有等三个问题。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要选择真心愿意做受托人服务的,而不是单纯配理财产品的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真正要做好受托人服务,需要每年了解客户需求变化,人力成本较高,而且,如果客户只是选择信托公司做架构安排,但投资产品方面,客户有自己的投资顾问和团队,那么,对于信托公司来讲,盈利会更低,所以短期内赚不到什么钱。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是不是愿意一直作为贴身顾问?我觉得肯定不是所有信托公司都可以做到。

同时,委托人最好请专业律师来定制相关协议。我们也接到过一些信托公司的委托,不断修改标准文本,从信托公司角度而言,他们会希望未来出现争议时,哪怕是在未来中国的法官采取了香港或者国外的观点、判例来审查合同,也不会对信托公司带来损失。从这个方面讲,我觉得客户需要有自己的顾问,尤其是在与信托公司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方面,一定要拟定好。

 

CRS影响几何?

21世纪:目前来看,CRS出台对家族信托客户有什么影响么?

王昊:影响非常大,这也是现在高净值家庭比较头疼的事情。举个例子,之前客户移民到英国或加拿大这类全球税负的国家,按照惯例可能不会如实申报境内财产收入。

CRS之前,没人关注这件事情,报不报无所谓。但是CRS之后,客户会被中国金融机构识别成境外的税务居民,这时,中国的税务机关就要向境外的税务机关交换相关信息,这个信息对于客户而言,是非常致命的。因为境外税务局之前可能将他识别为无资产的穷人,这是很尴尬的一件事情,也涉及故意隐瞒不报,在国外可能会有刑事责任。

21世纪::那现在该怎么办呢?

王昊:实践中,有一些人退掉了境外的税务居民身份,还有一些人不跟金融机构说自己真实的税务居民身份。但不跟金融机构说还有另外的麻烦,比如他当时在英国开账户时,如果留过中国的居住地址或者电话,会被那边视为是中国税务居民,中国也会知道他已经是那边的税务居民了,现在大数据匹配很强大。所以现在可能到了一个时点,要对以往设立的家族信托,不论是境内的还是境外的重新梳理。

现在如果移民,可以考虑去没有全球税负的国家。目前加入CRS的国家大概有106个,这些国家分成两批:一批是成为该国税务居民后有全球纳税义务,如中国、英国、加拿大等,还有一批是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比如新加坡等。所以如果客户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就不需要太关注CRS。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