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虚假陈述案密集开庭

投资快报 费国海
2018-11-09 00:30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百特,证券代码:002323)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11月6日南京中院密集安排一批雅百特案开庭,目前律师正在继续征集股民索赔。

累计索赔金额近六百万元

2017年12月16日,雅百特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8,312.41 万元,虚增利润 25,650.11万元。其中,2015 年虚增收入 48,182.17 万元,虚增利润 23,226.34 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73.08%;2016 年 1 至 9 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 2,423.77 万元,占 2017 年 1 至 9 月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74%。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 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以及 2016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的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证券市场进入措施。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证监会对雅百特作出行政处罚后,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雅百特索赔。截至今年7月21日,投资者诉雅百特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25起,累计索赔金额约为588万元。

此次开庭双方均无调解意向

原告代理人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介绍,这批开庭的案件涉及7位原告,共有一位投资者和六位原告代理律师到庭,被告委托两位代理律师到庭。原告分别提交了二至七组不等的证据,被告当庭提交三组共17份证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揭露日认定,原告买入均价计算及损失认定,本案是否排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庭后双方均没有表示调解意向。

其中一份起诉状显示:原告蒋女士来自江苏,她在2017年4月7日买入雅百特股票55800股,买入均价17.01元/股,在2017年4月13日卖出6600股,卖出均价13.81元/股,其余49200股在2017年5月9日仍继续持有,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为227827.84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其主张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与被告观点一致,这为下一步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奠定了良好基础。2017年一季末雅百特股东约5.54万人,目前绝大部分股东还在观望,提醒符合索赔条件者依法起诉索赔。如果投资者不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臧小丽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以索赔。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公开报道显示:南京中院是国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较多的法院之一,此前曾经审理投资者诉海润光伏、宝利国际、南纺股份、协鑫集成、文峰股份等多起重大影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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