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提速“僵尸企业”出清 助力经济提质增效
日前,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是中国处置债务风险,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过去几年,去杠杆、去产能等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任务,处理“僵尸企业”,主要是着眼于防治“僵尸企业”继续“吸血”,占据了大量资源, 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处理,有利于积极稳妥的降低企业杠杆率。
但是,“僵尸企业”出清工作仍需加快速度。今年8月8日,发改委、央行等5部门在《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中要求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要求在2018年底之前,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日前发布的《通知》,则提出了更加可操作性的要求。
《通知》制定了相关具体的时间表,这给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处置“僵尸企业”时存在的“拖延症”敲响警钟。《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要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在处置的过程中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可以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各相关利益方要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通知》对于那些阻挠和拖延“僵尸企业”出清的主体与行为也提出了严厉的限制。《通知》强调,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与此同时,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事实上,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是为“僵尸企业”输血的主要部门,如果不对他们的行为作出严厉的限制,“僵尸企业”就无法出清。
阻碍“僵尸企业”出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通知》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消除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首先,在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
其次,“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交由地方政府收回,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应当说 ,社保兜底以及土地转让收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有利于减少“僵尸企业”出清的阻力,因为大部分地方政府之所以不愿意出清,主要是以处置成本过高以及一些职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为理由。
为了增强“僵尸企业”出清的可操作性,《通知》首次划定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债务处置范围有三类:直接债务、统借债务、担保债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方式。8月发布的《要点》提出在2018年底前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此次《通知》就是政策制定的落实。
“僵尸企业”出清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很久,随着此次《通知》的公布,这项工作已经无法拖延,因为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和时间表。在接下来的两年,就是按照《通知》的要求,抓紧落实,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处置工作之所以比较急迫,是因为在这段时间内,中国将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同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降低杠杆率。这两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需要同时推进才能实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助力经济提质增效的双重目标。如果结构性改革基本完成,而杠杆率过高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结构性改革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因此,供给侧改革与结构性改革必须同时进行,“僵尸企业”出清拖得越久,改革成本越高,到了必须加速的时候了。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