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无名之辈》累计票房收入约为6.66亿

投资快报 孙宁
2018-12-07 00:30

北京文化:《无名之辈》累计票房收入约为6.66亿

北京文化(000802)昨日晚间披露公告,公司参与投资、营销和发行的电影《无名之辈》(以下简称“影片”)已于2018年11月16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4日24时,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19日,累计票房收入约为6.66亿元(最终结算数据可能略有误差),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

公司表示,截至2018年12月4日,公司来源于该影片的票房收益约为6,000万元-7,000万元(最终结算数据可能略有误差)。目前,影片还在上映中,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票房收入以中国大陆地区各地电影院线正式确认的结算单为准;同时,该影片其他收入暂无法估计。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会存在差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就该影片取得的财务收入将按照公司与其他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

根据北京文化三季度的财报,北京文化前三季度实现了3.53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45.80%;净利润同比增长144.55%。相较国内电影市场的低迷,北京文化似乎并未受到“影视寒冬”的波及。

从《战狼2》到《芳华》,再到《我不是药神》以及正在上映的黑马《无名之辈》,北京文化屡屡推出爆款。“我们并没有刻意追求爆款,只是有一套选片标准。”北京文化董事长宋歌透露,这一标准分为三个层级:强刺激、强共鸣、强共情。

杉杉股份9.36亿竞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被上交所问询

12月5日晚,杉杉股份(600884)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竞拍股权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拍卖公司名称、实际参拍情况及是否利用拍卖规避关联交易等进行核实和补充说明。

此前的12月4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以参与公开竞拍方式拍得穗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控股)30%股权,成交价为9.36亿元,交易对手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同时表示本次交易方式为参与公开拍卖,属于豁免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的情形。

问询函显示,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杉杉股份净资产的8.97%,相关指标已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拍卖的具体参拍标准、拍卖公司名称及相关市场影响力、拍卖公告刊登及公示期限,实际参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公开拍卖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的情形,并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本次交易中杉杉股份以9.36亿元现金获得标的资产30%的参股权,且标的资产201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830.48万元,此外公司表示本次收购是布局金融投资业务,致力于实业和金融的协同发展。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目前金融板块投资情况、标的资产市盈率及投资回报,审慎分析本次收购的必要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具体的协同发展效用。

另外,资金压力也是杉杉股份此次重组的难点。截至2018年三季报,杉杉股份货币资金为30.82亿元,本次交易将支付现金9.36亿元,公司目前还存在多处产能扩建项目。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目前在手资金及用途、项目建设需求等分析本次大额现金支付是否会对公司运营造成一定的资金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重组表弟穗甬控股主营不良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基金,上交所要求杉杉股份补充披露穗甬控股目前主要资产、负债及利润来源并予以必要的说明等细节。

违规举牌、股价暴涨后 多喜爱大股东筹划控制权转让

多喜爱(002761)12月5日晚公告,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接到控股股东陈军和第二大股东黄娅妮的通知,陈军、黄娅妮目前正筹划将其持有公司股份转让的事项,可能涉及某国有企业或其指定主体公司受让其大部分股份,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目前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具体方案尚需双方充分磋商。

截至今年三季报,陈军持有多喜爱5816.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1%;黄娅妮持股数量为455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34%;两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多喜爱总股本的比例为50.85%。

值得注意的是,多喜爱12月4日早间公告,公司获两股东同时举牌。截至12月3日收盘,上海骏胜通过骏胜晓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骏胜晓旭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骏胜晓旭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614.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1%;国亚金控通过国亚金控-汇信2号证券私募基金、国亚金控-汇信3号证券私募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245.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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